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核心提示: 11日,记者从市经济发展局价格管理科了解到,此次《管理办法(意见稿)》在空置房物业费、房屋装修管理费、物业收费公示等方面均做了修改,和业主息息相关。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涉及空置房物业费、物业经营收益、装修管理费、物业收费公示等多个方面

本报记者 高静 帅莹 通讯员 马英

5月10日,市经济发展局发布了征求《丹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将进一步规范。11日,记者从市经济发展局价格管理科了解到,此次《管理办法(意见稿)》在空置房物业费、房屋装修管理费、物业收费公示等方面均做了修改,和业主息息相关。

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管理办法(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实际入住或使用后不可再享受减免优惠,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经济发展局价格管理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条规定既考虑到最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取消空置房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也对政策执行中我市市民的接受程度进行了考量,“房屋交付后的前两年时间内,由于小区入住率较低,物业公司实际运行费用相比正常运行会低一些,设定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减免期限是让优惠在可控范围内,以此保障物业公司正常运营,同时维护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的权益。”

物业经营收益: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收支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经营收益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小区物业公共收益到底归谁,如何分配,历来都是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争议的焦点。如小区电梯内的广告、商家进小区搞活动等,这些经营活动可以产生一定的收益,分配也有不同的方式,有些小区的物业公司将收益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业主,也有的将这笔钱用于小区公共事务中。”该工作人员解释,此条规定主要是对业主共有物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保护,可以使相关收支以及收益分配更加清楚。

装修管理费:取消收费,允许收取保证金、押金

《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装修押金保证金、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以及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约定。

“根据目前执行的《丹阳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丹价[2015]70号)规定,业主在办理新房(毛坯)交付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普通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按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不得收费。”该工作人员介绍,《管理办法(意见稿)》取消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费的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提供服务者协商约定,允许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

不过,该工作人员强调,装修保证金、押金不能随意收取,“《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变相收费。”

物业收费公示:明确公示时间,延长公示期

《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公共水电费、电梯运行电费、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收益收支情况,以及公共水电费、电梯运行电费分摊等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将相关公示信息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场所长期留存备查,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执行的政策中也有关于物业公示的相关规定,公示时间要求为十五天,而《管理办法(意见稿)》将公示时间延长至三十天,增加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同时明确要求物业公司单独列账,于每年三月底前进行公示,将公示信息在经营场所长期留存备查,便于业主与相关部门的监督,减少公示投诉量。

此外,《管理办法(意见稿)》还明确了非普通住宅认定基本标准、代收代交费用的交纳政策、机械式停车位收费标准等。记者获悉,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等级标准、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以及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标准,在《丹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会同步更新公布。

据悉,本次意见征求的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30日,市民如有相关建议,可向市经济发展局价格管理科反馈。地址:开发区兰陵路8号;邮编:212310;电话及传真:86055522;电子信箱:18744913@qq.com。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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