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罪名”,捍卫英雄烈士再亮剑

核心提示: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汪祯茂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当天,网民“辣笔小球”涉嫌侵害烈士名誉、荣誉罪,被批准逮捕。

捍卫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法律更加健全,侮辱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受到严惩,大快人心。我们之所以能够安居乐业,是因为有无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牺牲和贡献,为我们的岁月静好而负重前行。

正所谓“吃水不忘挖井人”,懂得感恩是人人应该具备的高尚品质。始终保持对英雄烈士的尊崇和感激才是正确的姿态。然而近年来,极少数人违背正义与良知,公然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缺失,没有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必须进行处罚、纠正。

治标还需治本,对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既要依照法律进行严格惩处,让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也要加强教育引导,推动思想净化。要大力弘扬英雄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良好氛围,净化崇尚英雄的心。

中共中央决定,今年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新时代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广大党员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在学党史的过程中切实担负起教育引导责任,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引领广大群众提高思想素质,坚定爱国爱党信念,崇尚英雄,争做英雄,汇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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