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我市某房屋中介公司在店内张贴的《顾客须知》。 记者 高静 摄
本报记者 高静
“只要去看房,就得先交30元看房费。”近日,跳槽到我市一家公司工作的李女士想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租一套房子,却遇到了这样的要求。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之前在扬州工作,现在来到我市一家公司工作,最近一直在寻找房子租住。“我在网上看中了几套比较满意的房源,分别与3家中介公司联系后便准备实地看房。”李女士说,“与第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见面后,她让我签订了一份看房协议,说明需要收取30元的‘看房费’,否则就不能带我去看房。”由于着急看房,所以即便觉得奇怪,李女士还是按照对方的要求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30元的“看房费”。看完房屋后,李女士并不满意,而中介人员表示后续他们会继续推荐,并且不再收取“看房费”。
接着,李女士又与其他两家中介的工作人员联系并看房。最终,李女士选中了第三家中介公司介绍的房源,并于当日签订了租房合同。“后两家中介都未收取所谓的‘看房费’。”回到家后,李女士越想越觉得奇怪,为何就第一家中介公司收取了“看房费”,“以前也租过房子,从来没交过‘看房费’,虽然30元并不多,但总觉得不合理,不交就不能看房,这算是‘霸王条款’吗?”
带着李女士的疑问,记者来到李女士联系的第一家中介公司。进入店内,醒目的《顾客须知》映入眼帘,上面注明了收费标准,其中租房的看房费为30元,成交佣金则为首月房租的50%。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解释,“看房费”是行业惯例,并不只有他们一家收取,且收费标准都是公开透明的。此外,该工作人员表示,一旦租客与房主签订了租房协议,“看房费”是可以抵扣中介费的,对于租客而言并无损失。“30元的看房费并不多,却可以借此筛选出一批诚心租房的顾客。”该工作人员认为,如果确定是要租房的顾客,并不会在意这30元,毕竟成交之后可以抵扣中介费,“若有些人只是随意看看,并没有想通过我们租房,那30元的看房费则会劝退这部分人群,这样就能减少中介人员的无效劳动,提高成交率。”
随后,记者就“看房费”一事前往我市多家房屋中介进行求证。记者咨询了7家房屋中介公司,其中3家表示不收取“看房费”,3家收取“看房费”,收费标准统一为30元,还有1家则是根据看房路程的远近决定是否收取,如果收取,也是30元。为何收费的标准都是30元?一位中介人员解释,这是我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统一定价的,“房地产中介协会属于房产中介公司自发组织的协会,大家统一定价,可以维持市场秩序。”
对于要不要收取“看房费”,采访中,不同的中介公司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其中,有的中介工作人员认为,不该收取这项费用,“不想因为几十元影响顾客的体验,毕竟最后租房能否成交主要取决于是否有优质的房源和服务。”但也有中介工作人员提出,“看房费”是对他们工作的一种保障,“就像‘定金’一样,毕竟每次带租客看房都要付出时间、精力,有一定的成本。”
市民胡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看房费”有种被强迫的感觉。“虽然‘看房费’的数额并不大,但确实会影响到租客的选择,因为租客付了钱后就会尽量在这家中介看房,但一家中介公司的房源毕竟有限,最后可能浪费了时间、金钱,也没有选到合适的房子。”他觉得,中介公司收取“看房费”的行为实则侵害了租客自由选择中介公司的权利。
那么,收取“看房费”是否符合规定?记者咨询了市经济发展局收费管理科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解释,“看房费”是由市场自行调节的,只要租房者与中介机构两方协商约定好即可。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斌对此表示,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因而中介公司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合理的。”
丁律师表示,所有的收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看房费’,所以若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没有约定,那就不得收取看房费。”此外,他提出,所有的收费项目应当公开、透明,“中介服务机构需提前将‘看房费’告知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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