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1128

核心提示: 家里老人之前在丹阳缴纳了城乡居民医保,目前断保已在镇江参保,如何再转移回丹阳?

●读者咨询:家里老人之前在丹阳缴纳了城乡居民医保,目前断保已在镇江参保,如何再转移回丹阳?中断部分是否需要补缴?补充医疗保险比例是多少?居家养老金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复:1.中断部分需要补缴,因为缴满20年后可以不用再缴纳。

2.补充保险:本市二级以上及市外定点医院合规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普通居民:(30+保龄)%,最高不超过50%;老年居民:(45+保龄)%,最高不超过65%。市外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费用(含镇江)按转诊自付一定比例后报销40%。

3.居家养老金的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本人无固定收入(土保、企保、退休待遇等在外地也没有相关待遇);二、本市户籍;三、在2007年6月30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满足以上条件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乡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补贴标准为:55周岁~64周岁,每月170元;65周岁~78周岁,每月175元;79周岁以上,每月180元。

●读者咨询:丹阳人,在镇江工作并由单位缴纳职工医保,是否可以在丹阳就医使用?

答复:所有丹阳市参保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含补充(原城镇居民医保)、镇江市其它地方参保的职工医保在所有镇江市异地就医平台(包括丹阳、扬中、句容)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和住院)时,都可以进行医保直接结算。

●读者咨询:准备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但办理后有6个月的等待期,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复:等待期内产生的住院费用无法报销,门诊费用可在等待期过后,凭票据至医疗保障局结算科办理报销。

●读者咨询:产假天数有多少天?

答复: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为国家法定产假,含法定节假日。延长的30天、难产(剖腹产)和多生育一胎增加的15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即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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