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员工办理社保,该补偿吗?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张先生来电向本报记者反映,称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多年,但入职最初几年公司并未给他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直至2014年政策规定今后不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时,他为了退休后能够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于是自己补缴了全部费用后,公司才开始帮他缴纳保险费用。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近日,市民张先生来电向本报记者反映,称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多年,但入职最初几年公司并未给他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直至2014年政策规定今后不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时,他为了退休后能够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于是自己补缴了全部费用后,公司才开始帮他缴纳保险费用。对此,他希望咨询,公司是否应该给予他一定的补偿?与此同时,市民王女士也来电反映,称她在职期间曾自己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知退休后公司是否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今年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服装厂工作了近20年,刚入职时,由于公司未提及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一事,所以他便没有办理。直至2014年,他听闻政策规定今后社保部门将不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才慎重考虑了此事。“经和家人仔细商量,大家一致认为我应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以便将来退休后,家里能够多一份收入。所以,尽管当时家里的钱不够,但我依然选择借钱来凑齐补缴所需的费用。”张先生说,当时他总共支付了2万多元,才成功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之后便由公司开始为他缴纳保险费用。

张先生认为,在他补缴的全部费用中,有部分应该是由公司承担的,所以公司应该给予他一定的补偿。但公司表示没有补偿一说。“我当时一方面由于自己不太了解政策规定,另一方面也不想因为此事与公司产生矛盾,以致影响工作,所以便没有深究此事,只能自认倒霉。”张先生说,直至前几天,他与一位朋友聊天偶然聊到此事时,得知对方也曾补缴过职工养老保险,但事后其所在单位给予了一定的补偿,这让他很是郁闷。因此,他希望咨询,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公司究竟是否应该给予他一定的补偿?

今年55岁的王女士则在一家鞋厂工作了20多年,当初也因为自家经济条件不好所以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刚到这家厂工作时,厂里曾提出要给我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但当时因为要供孩子上学,考虑到虽然厂里会承担大部分费用,但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小部分,所以为了尽可能地多拿些工资,我便主动放弃了,为此还签了一份放弃社保声明。”王女士说,由于这是她自己的选择,所以与公司无关。但事实上,在她看来,她的这一做法其实也为公司节省了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对于即将要退休的她,公司是否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呢?

对此,记者咨询了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顾星迪律师,他表示,按照《劳动法》的具体条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是无效的。对于员工自行垫付全部社保费用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劳动者返还。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向社保部门投诉的,经核查发现确未足额缴纳,将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员工无法补缴养老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员工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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