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肆意谩骂他人引纠纷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张女士来电向本报记者反映了她最近的遭遇,她认为,肇事者不仅应当众向她赔礼道歉,而且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眼下虽然对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却拒绝赔偿。

微信群内肆意谩骂他人引纠纷

律师: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她在我创建的顾客微信群里当众肆意辱骂我,不仅对我个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影响,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店里的生意。”近日,市民张女士来电向本报记者反映了她最近的遭遇,她认为,肇事者不仅应当众向她赔礼道歉,而且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眼下虽然对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却拒绝赔偿。对此,张女士希望咨询律师,肇事者的这一行为是否违法?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张女士告诉记者,5年来,她一直经营着一家母婴店。最近,为方便经营,她在微信里组建了一个群,并将顾客一一拉进群里。到目前为止,该群已有319位成员。“这些是我长年积累的顾客,将他们聚集在群里,主要是为了方便大家及时了解店里的优惠活动,尤其是一些特价产品,很受大家欢迎。”张女士说,原本群里的氛围非常好,还带动了不少生意,但前几天,一名新进群的成员无故在群里刷屏,除了用不忍直视的言辞攻击她,还称她的店为“垃圾店”“黑心店”等。

“此人前后共发了300多条信息,虽然其他成员一直没有发言,但我相信他们肯定都注意到了,而且势必会或多或少地对我以及我的店产生一些不好的想法。”张女士说,事后,她立即进行了调查,发现肇事者是之前来她店里消费,但彼此之间产生了小矛盾的一名女子,“我记得她是因为家里奶瓶的奶嘴破了,所以来我这里购买了一盒新奶嘴,由于店里没有她家里所用品牌奶瓶的原装奶嘴,所以我给她推荐的是一款通用奶嘴,当时我也跟她说明了这一情况,但她拿回家使用后,发现孩子不适应,便向我提出退货,可奶嘴已经开封使用过,我还怎么二次出售?”在退货遭到拒绝后,该女子便气愤地离开了。但让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事后该女子竟以这种方法来泄愤。

目前张女士已与该女子取得了联系,该女子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称当时是因为一时气愤才做出此举。但张女士认为,此举不仅损害了她的名誉,对她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影响,还会影响她店里的生意,因此,对方必须在微信群里当众向她道歉,并进行一定的赔偿。然而,她的两个要求皆遭到了拒绝。“她只愿意私下向我道歉,却不肯当众道歉,至于赔偿一事,她则拒绝了,认为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并不是多么严重的行为。”张女士说,对方甚至还埋怨她过于小题大做,这让她很是气愤,为此她也开始较真起来,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她希望咨询律师,该女子的举动是否违法?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那么,在微信群里发布辱骂他人的言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记者咨询了律师,了解到该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至于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和损害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微信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该女子在微信群里发布诽谤、侮辱、贬低张女士的言论,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引发他人对张女士声誉的猜测,致使张女士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故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大家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凡事三思而后行,既是保护他人,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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