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合法有序复工复产

核心提示: 记者从市人民法院获悉,疫情期间,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战疫情助复工”活动。

助力企业合法有序复工复产

市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战“疫”复工法治护航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陈静 通讯员 小许

记者从市人民法院获悉,疫情期间,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战疫情助复工”活动,组织党员法官、青年干警走访排查复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释疑解惑,排忧解难,帮助企业尽快合法有序复工复产,渡过疫情难关。

案例一

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张某、万某耀、许某慈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苏1181民初242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丹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向丹阳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自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支行受让债权后,被执行人分文未履行,且被执行人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产,法定代表人失联,债务本息已累计达600余万元。除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工业房地产外,其余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资产。

丹阳法院及时联系申请执行人,查询了解该房地产的相关信息,并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实地查勘抵押物现场情况,多次主动上门联系各位房屋承租人,认真做好释法、化解矛盾工作,涤除绝大多数租赁,为后续司法拍卖提供了

良好的铺垫。在执行资产处置过程中,丹阳法院还主动联系多家媒体,扩大宣传力度,力求拍品价值最大化。2020年6月4日,该房地产经过126轮竞价,以9031370.0元拍卖成交,实现资产大幅溢价,使本案债权人利益全部兑现。目前,该房地产正加紧办理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的工业房地产处置,使债权人本息等债权得到了全部兑现,并化解了一系列执行案件。执行工作中,执行干警积极、主动出击,在案涉拍卖标的物承租人权益损失最小化的前提下,考虑到疫情等不利市场环境因素,积极主动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为实现资产利益最大化,在疫情防控向好的合适时机将拍卖标的物及时拍卖,并主动联系媒体进行扩大宣传,最终促使资产大幅溢价成交,并做好拍卖后续服务工作。本案执行不仅使债权人实现了权利,也盘活了工业资产,提升了银行对经济活跃度的信心,促进了疫情期间当地经济发展。

案例二

一生物发电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系丹阳市一家大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后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2019年,丹阳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清算一案。审理中,该公司股东王某云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裁定该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这也是丹阳法院受理的第一例正式进入重整程序的破产案件。此后不久,恰逢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该企业破产重整、恢复生产不但有利于债权实现,也有利于辖区经济发展及时摆脱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丹阳法院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托市委、市政府支持,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该破产重整企业对接,做好跟踪服务,多次深入破产企业了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准备情况,多次利用微信群与管理人及恢复生产方讨论恢复生产在疫情期间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等。了解破产企业涉疫司法需求,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协调统筹,督促指导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依法有序推进破产企业重整复产。

2020年4月22日,该公司开启并网发电仪式,标志着成功恢复生产。现管理人正在进行投资人招募。

【典型意义】

上述公司系生物发电企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支持优势,且前期经营和效益相对稳定,如转入重整并成功引进投资人,能有效避免破产清算相关的资产处置损失,提高债权人清偿率,更有利于实现员工安置、增加地方税收等良好社会效果,也符合现阶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特别是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丹阳法院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微信指导疫情防控及恢复生产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使破产企业能够顺利恢复生产,渡过疫情难关,从而实现抗疫期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办案防疫两不误 “云法庭”牵线两岸

【案情简介】

两位在江苏工作的台湾籍人士发生债务纠纷,然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两人都无法来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云法庭”牵线海峡两岸,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男子张某与被告男子林某均是在江苏工作居住的台湾籍人士。林某在丹阳开办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多次向张某借款,共欠数百万元,因林某未能按期还款,后张某诉至丹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张某、林某之间的借款往来较多,账目始终难以理清,双方争议也较大。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打算

尽量做好调解工作。2020年春节前,法官联系了张某、林某,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但需春节后再行答复。此后张某、林某均回到台湾过年。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本打算春节后返回江苏的张某、林某均未能成行。为避免案件因疫情影响久拖不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启动无接触在线办案方式。

2月27日下午,承办法官在审判法庭,两位陪审员在自己家中,张某、林某各自在台湾的家中,张某代理人在律所,通过丹阳法院“智慧庭审”平台实现互联,并通过手机端“公道互联”软件输入庭审码接入庭审现场。虽然两位当事人远在台湾,但庭审期间网络平台运行顺畅、视频画面及声音清晰,顺利完成了开庭审理,张某、林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林某在两年内还清借款。庭审最后,承办法官通过“智慧庭审”平台向双方当事人推送了开庭笔录,当事人进行在线电子签名确认。

【典型意义】

该案是面对疫情,丹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运用“智慧法院”成果应对社会公共危机的直接体现,通过“隔空”审理案件,让当事人足不出户也能打官司,让矛盾纠纷“云化解”,实现办案和防疫两不误,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身体健康,也使案件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促进了当事人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有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案例四

微信调解化纠纷 企业复工无障碍

【案情简介】

原告丹阳市某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了位于本市吕城镇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及所属房屋所有权。该公司取得产权后,发现被告私自在与该公司紧邻的自家房屋上开设了后门,并连通原告的厂区,导致原告对厂区无法有效管理,直接影响到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原告于春节前夕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将开设的后门恢复原状。

新年上班伊始,原告即联系法院,提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的行为给其厂区正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希望法院尽快督促被告恢复原状。

吕城法庭在了解案情后,以当前疫情管控为契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主动向被告释明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和企业复工后人员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现实风险。经过法庭的耐心工作,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动将自开的后门封闭,原告通过微信上传撤诉申请书的形式,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给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带来了诸多不便,然而也给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契机。吕城法庭发挥司法智慧,因“疫”制宜,开启微信办案模式,通过微信调解,化解了邻里之间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妥善结案。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创新办案模式,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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