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花样再多,也逃脱不了法网

核心提示: 近日,记者选取3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人们要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免触犯法律,面临刑罚。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执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终保障。然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逃避银行金融债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记者选取3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人们要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免触犯法律,面临刑罚。

【案例一】拒不履行离婚协议藏匿孩子逃避执行

庄某(男)与王某3年前达成离婚协议,两人之女由王某抚养。去年7月,庄某在一次探视时,将女儿接到家中,未再送还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庄某依法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法院判决庄某与王某之女由王某抚养。

因庄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庄某将女儿送回并交由其抚养。立案后,法院向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手续,通知庄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邮寄送达被退回,且无法得知庄某下落,法院向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找函,后联系到庄某并向其送达了执行手续,但庄某以其父母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王某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且为逃避执行,拒不向法院告知孩子下落,为孩子办理幼儿园转园手续后又以生病为由为孩子请假未上学。

为促使庄某主动履行义务,也为避免因强制执行引发更大矛盾,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多次给庄某做工作,希望其主动将孩子交王某抚养,但庄某依然拒不履行。法院对其作出罚款两万元、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庄某拒不交纳罚款,因身体原因司法拘留亦未执行。法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庄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将孩子抚养权交予王某,实际履行了生效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主审法官庭后介绍,抚养权案件的执行涉及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不适合采取强制措施,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必须得到维护。法院在做好辨法析理、说服教育工作的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保持高压态势,以判促执,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案例二】执行期间变卖房产构成拒执罪获刑罚

申请执行人某商业银行、某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杜某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两案,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对上述两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案件虽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但法院一直没有放松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在得知被执行人杜某曾在湖南省长沙经商之后,法院即派人前往查找被执行人杜某的财产线索。经查,杜某在法院执行期间与某公司签订了3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3处房产予以转让。

查找到上述证据后,法院决定依法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将杜某刑事拘留。杜某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积极与案件申请执行人联系,多方筹集资金,与某商业银行、某农商银行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偿还某农商银行贷款本金约133万元,偿还某商业银行贷款本金约2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在法院执行期间转移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有自首和主动履行部分法律义务的从轻情节,依法判处杜某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主审法官表示,该案对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逃废银行金融债务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收到了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据了解,该案判决后,当地很多金融案件被执行人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和法院,表示将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独吞赔款挥霍一空规避执行定罪获刑

被执行人赵某是申请执行人李某、张某的女婿,赵某的妻子李小某因工伤事故死亡,赵某及其岳父母李某、张某等人共获得赔偿款120万元,但赵某未给付李某、张某,李某、张某因此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赵某支付李某、张某因李小某的死亡而应得的款项48万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法院立案执行。因赵某长期在外打工,无法联系,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经多次分析查控,查实被执行人赵某在某银行分4次存入120万元,并分4次取出。获取证据后,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赵某在火车站被抓获。赵某到案后,承认以上存取款事实,但这些钱都已被挥霍。法院经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两年。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执行法院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加大查控研判力度,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精准打击,彰显了智慧执行建设取得的成果,形成了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行为的天罗地网。

【链接】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刑法相关条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记者点评】

在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不懈努力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下,目前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也在持续改善。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一些人依然心存侥幸、肆意妄为,企图逃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到,一些被执行人或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事实逃避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甚或非法处置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逃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我国司法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战斗未有穷期,对逃避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应当永远高悬刑罚利剑。对那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坚决处以刑罚,对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果断依法从重处罚。同样,对那些胆大妄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情节严重的,也要定罪量刑、决不姑息。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发挥信息技术的巨大威力,给执行人员一副火眼金睛,使被执行人无所遁形,使被执行财产无处隐藏,彻底打消逃避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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