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殊的抚养权争议案

核心提示: 丹阳的张某(女)与句容的孙某在2016年1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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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立

丹阳的张某(女)与句容的孙某在2016年1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双方在聊天的过程中均表达了愿意交往的想法,后双方约好由孙某在镇江某宾馆开房。两人在这过程中并未采取避孕措施,后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孙某。已经结婚的孙某本就是抱着玩玩的心态与张某交往的,当然不愿意她将孩子生下来,于是建议张某做流产手术。张某因是第一次怀孕,且胎儿已近四个月,经咨询医生,做流产手术有较大的风险,故未同意,并将儿子生了下来,起名张小某(随其姓氏是为了上户口方便)。

孩子出生后,因抚养费的问题,张某委托律师多次找孙某协商。孙某月收入1万,张某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按本人工资的30%计算)。孙某表示:抚养费可以商量,但前提条件是孩子必须是自己的。无奈之下,双方均同意委托某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孙某为张小某生物学父亲的概率大于99.9999%。在这种情况下,孙某自愿承担每月1500元,双方因差额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这之后,张某又带人去找过孙某夫妇,双方还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孙某及其妻子巩女士受伤,经鉴定孙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巩女士不构成轻微伤。张某的该极端行为被派出所处以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因张某提出儿子不满两周且有病无人照顾,故派出所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作为受害人的孙某夫妇不服对张某的暂缓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暂缓执行决定。后因张某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是其先动的手,但却是孙某首先对其公然侮辱、辱骂引发的,但派出所忽视了巩女士对其进行照相和殴打,并且自己也受伤的情形,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孙某咨询多名律师,律师就该纠纷属于子女抚养权纠纷观点基本一致。但因张小某现在由张某抚养,孙某夫妇的真实意思是不想抚养张小某,但同意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这样一来,诉讼请求中,律师之间的观点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为了立案方便,诉讼请求应为(张某为原告):一、原、被告之间的非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抚养;二、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但这样的诉讼请求并不符合孙某的本意,只能在开庭的时候变更诉讼请求,但法庭是否允许变更,决定权由法官进行裁量。另一种观点认为:可直接按孙某的本意进行立案,即诉讼请求为(孙某为原告):一、原、被告之间的非婚生子张小某由被告抚养;二、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但这样立,有替被告主张权利之嫌,立案庭的法官未必能接收,故立案能否成功成了主张权利的焦点。

孙某按照第二种方案到法院起诉,法官看完诉状后,告知孙某该案的立案思路有问题,应该由张某来主张支付抚养费之权利。孙某告知法官之所以如此立,是因为对方索要抚养费的数额超出其请求的承受能力,且张某对其不断地进行电话滋扰,并到单位去闹,其多次报警未能解决问题,故到法院提起诉讼。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减少社会矛盾之原则,法院予以立案,并由孙某缴纳了诉讼费。

至此,这场特殊的抚养权争议案立案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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