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私生女,能要求继承生父遗产吗?

核心提示: 王某的家人对李小某与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予以认可,但认为张某和王某同居时李小某并未出生,李小某是张某和李某结婚后才出生的,因此李小某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英尚

【案情回顾】

未婚女子张某与有妇之夫王某同居期间怀孕,后迫于家庭压力,二人分手。之后,张某和李某结婚,婚后5个月生下女儿李小某。2019年,王某亡故,李小某持有关证据材料起诉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家人对李小某与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予以认可,但认为张某和王某同居时李小某并未出生,李小某是张某和李某结婚后才出生的,因此李小某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争议焦点】

对该案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小某虽然是王某的非婚生子,但王某生前并未认领李小某,故李小某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张某的前夫,李小某也不是李某的继子女,李某和李小某之间是养父养女关系,故李小某对生父王某的遗产无权继承。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李小某在张某和李某结婚时并未出生,其生父王某和张某也不是合法夫妻,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权利,李小某实质上是李某的继子女,李小某对生父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评析】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说,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李小某是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孕育的胎儿,其出生则在张某和李某结婚之后。虽然李小某在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只是个胎儿,但在张某和李某结婚后出生的李小某,和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没有改变。对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也有亲权,且该亲权并非需要通过生父母认领才能获得。因王某没有遗嘱,故对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李小某作为其非婚生子女是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所以,第一种意见显然不能成立。

2.第二种意见反映了该案的难点,即李小某和李某之间的身份关系的确定。李某显然不是李小某的生父,那他是否是李小某的养父呢?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的地位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取得的,只有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才能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李某并没有登记收养李小某,而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而张某却系李小某的生母,不存在收养问题,故李小某也不是李某的养子女。虽然养子女在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后其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即行消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李小某并非李某的养女,李小某也未与他人形成养子关系,故不排除其对生父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3.李小某是否就是李某的继子女呢?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实质是继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与他人结婚,而其生父母之间是否为合法夫妻,该婚姻属初婚还是再婚并不影响其继子女地位的取得。之所以作出上述解释,是对过去社会现实的反映,而今婚外性行为增多,法学研究理应对此予以关注。如上所述,王某与张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张某与李某是初婚,不影响李小某与李某之间继子女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对其生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李小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生父王某的遗产。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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