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与同事口角被同事打残算不算工伤?

核心提示: “他们欺负我矮小,还来摸我的头,我实在受不了才踢了他一脚。”回想起当时那一幕,22岁的蔡某并没有后悔踢出那一脚。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案例】

“他们欺负我矮小,还来摸我的头,我实在受不了才踢了他一脚。”回想起当时那一幕,22岁的蔡某并没有后悔踢出那一脚。

蔡某说,2019年8月,他到某公司当搬运工。10月16日下午,他在上班的时候,不堪同事陈某的言语侮辱和摸头的动作,踢了他一脚,结果遭到陈某、黄某两兄弟等一共3人的殴打。后来,他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20天,连脾都切除了,总共花了2万多元”。蔡某的父亲老蔡表示,他就这么一个儿子,还没有结婚,以后也不能干重活了,而且被鉴定为重伤,是六级伤残,这对他们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争议焦点】

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蔡某将某公司告上法院。他认为,该公司雇佣自己为搬运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上班被同事殴打时,该公司的管理人员看到后没有及时制止,自己住院以后,公司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蔡某提出20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公司辩解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关系,而不是民法调整的雇佣关系。因此,蔡某应该走劳动仲裁的程序,不该告到法院。

但是,蔡某认为,他提供的打卡记录、工资表等证据链可以证明双方雇佣关系成立,而且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工伤、医疗等保险。因此,他可以直接以“雇员受伤,雇主要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官说,雇佣关系是一种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在本案中,被告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而原告系自然人,二者并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告应聘为被告的搬运工后,被告向原告发放工作证、要求打卡考勤、支付报酬、允许其以公司员工名义工作。所以,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据此,法院裁定:原告的诉请事项属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在该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程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在未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形下,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评析】

据相关律师说,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在劳动中一般不具有独立性,不能随便缺勤。其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具有长期稳定性和持续性。而在雇佣关系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一般是临时性用工。另外,雇佣关系强调劳动成果的交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享有的待遇是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而达成的;而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还有,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事实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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