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出去的抚养权,还能要回来吗?

核心提示: 离婚时,确定孩子抚养权通常是绕不过去的问题,或是双方合意,或是法院判决,终究得有个说法。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离婚时,确定孩子抚养权通常是绕不过去的问题,或是双方合意,或是法院判决,终究得有个说法。

离婚后,当既定的抚养关系出现新情况:无力继续抚养亦或不尽抚养义务,此时,抚养关系还能否发生变更?

【案例】

黄某(男)和谢某于2008年结婚,2010年产下儿子黄小某。此后,两人感情长期不和,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婚姻就此走到尽头。根据离婚协议,时年仅6岁的黄小某由父亲黄某抚养,母亲谢某享有探视权利,不需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黄某长期不务正业,终日赌博、酗酒,家底很快败光,别说养孩子了,就连自己都快养不活了。而谢某离婚后,凭借经营一家小餐馆,每月都有稳定收入,还购置了一套新房子,时常把儿子接来照顾。

近两年来,黄某根本没有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黄小某实际跟随谢某生活。见此情景,谢某决定索性要回抚养权,给儿子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2020年3月,谢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将黄小某变更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对谢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子女成年前,拥有权力的一方或者双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虽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被告黄某抚养,但在离婚后,孩子实际跟随谢某生活,黄某并未全面负责地履行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和监护人的职责,其不负责的行为已经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谢芳起诉请求变更其为黄刚抚养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表示,夫妻关系可以终止,但是作为孩子的父母,血缘亲情关系需要维系,父母离婚后也应尽心尽力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形成健全的人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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