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亡儿媳改嫁后孙子谁能养?

核心提示: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两者的经济情况不相上下,对王某某也都很关爱。法庭从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将对王某某的抚养权还给原告。双方并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立

【案例】

两年前,62岁的王某夫妇的儿子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身亡,留下未满5岁的儿子王某某。去年,儿媳刘某某有了男朋友并准备改嫁时,男方拒绝接受王某某。刘某某就把儿子送到自己父母家交给他们养。王某夫妇知道后,执意要抚养孙子,但是刘某某的父母刘某夫妇也坚持要求抚养外孙。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但还是争执不下。王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对王某某的抚养权。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两者的经济情况不相上下,对王某某也都很关爱。法庭从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将对王某某的抚养权还给原告。双方并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分析】

1.对王某某的抚养权。根据婚姻法,在配偶一方死亡时,未成年子女应由生存的另一方抚养。故王某某应由王某的儿媳刘某某抚养。但是刘某某要改嫁,而刘某某的男友又不接受王某某,刘某某把王某某送给她的父母抚养,这意味着刘某某默示放弃了对王某某的抚养权。抚养权是可以放弃,但其法定义务还是得履行。这时候王某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有权利抚养王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从这里看出王某夫妇和他们的亲家都有权抚养王某某,而且他们的权利没有先后之分。但是在: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所以本案中即王某夫妇有优先抚养王某某的权利。

2.刘某某送养王某某行为性质的界定。跟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那可以视为父母无力抚养的一种情况吗?这就需要界定,但我们的司法解释和其他的一些部门规定都没有予以界定。这里留下了立法空白,给法官的司法裁量权留下用武之地。同样,由于法律没有有界定清楚,可能导致一个案子两种不同的截然结果:

假若刘某某的改嫁不视为无力抚养,那刘某某是法定的第一抚养人,其把王某某给外祖父母照顾也无可厚非。

假若刘某某的改嫁视为无力抚养,那刘某某就丧失了法定的第一抚养人权利,按照《收养法》第18条的规定王某某的祖父母对他有抚养权。

本案中,法官在法理和情理间做了调和,一向中国有“续香火”的民间习俗,王某某可以说是祖父母唯一的孙子,而外祖父母那边可能就不会是这样的。

法官特别指出,本案中刘某某将儿子送给自己父母养,结果导致她丧失了抚养权,这可能是她无法预料的。她只是想放到爸妈这边养,随时都可以看望,并且照顾,做到男朋友和儿子两不误,但这场官司却让她失去了对儿子合法的照顾权。所以提醒天下的父母亲在面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时要慎重地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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