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能否判离?

核心提示: 男女双方需要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起诉离婚或调解离婚。

 

 

【案情】

罗某与唐某于1996年8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4月生育女儿唐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又因2005年唐某去外地务工,两人聚少离多,加剧夫妻感情恶化,后罗某为了改善夫妻感情,于2008年毅然带着女儿唐某某来到唐某务工所在的城市与唐某共同生活,但在共同生活中却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从2010年起分居至女儿高考结束,后双方于2015年3月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唐某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罗某于2017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2019年6月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与唐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5年起多次要求离婚,中间也有向法院起诉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再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可以看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调解无法和好,而且罗某坚持要求离婚。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焦点问题】

1.分居两年能否自动离婚?

答:不行,男女双方需要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起诉离婚或调解离婚。

2.“分居两年”是否必然判定离婚?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

【点评】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本案中,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因此两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该期间很少接触,这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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