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牵涉复杂 法理伦理判断有度

核心提示: 近年来,我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家事案件呈现不可逆转的增长趋势,同时,交织着各种道德与伦理方面的矛盾,不仅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且给和谐社会建设埋下隐患。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重视家庭、重视亲情。近年来,我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家事案件呈现不可逆转的增长趋势,同时,交织着各种道德与伦理方面的矛盾,不仅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且给和谐社会建设埋下隐患。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事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市法院处理家事案件兼顾审判效率和社会效果,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改进审判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取得了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

非婚生女有法保护 抚养费用依法支付

4岁的女孩小红(化名)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李某在河南生活,而小红的父亲胡某在丹阳生活。胡某虽然承认小红系其非婚生孩子,但自小红出生后,并未承担小红的任何抚养费,经多次协商未果,小红将其父胡某诉至法院,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

胡某辩称,他可以承担抚养费用,但应依法按照原告居住地的城镇居民收入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红系胡某与李某非婚生女儿,2015年8月10日出生,一直由母亲李某抚养,被告胡某未支付任何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对原告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跟随生母生活,被告作为生父应承担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住所地在丹阳,应按丹阳标准计算抚养费,遂判决被告胡某每年支付小红抚养费11000元,于每年8月10日前付清,从2015年8月10日出生开始计算至满18周岁止。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彩礼应当酌情返还

男子武某与女子何某均为1992年出生。2018年12月,两人举行婚礼,没有登记结婚。2019年4月18日,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同居前财产各自所有,依法责令被告何某返还彩礼20余万元。

庭审中,武某说,两人于2018年农历正月初六订亲,何某向其索要现金彩礼10万余元,2018年12月,两人商量婚事,何某电话里再次索要现金14万元,否则取消婚礼,于是他便再次给何某10万元现金。两人同居后,感情不和,整天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何某不允许其身上有钱,只要见他有钱,包括微信、支付宝,不管多少都弄走,稍有不顺,何某就对他打骂,经常被何某掐、打一身伤。2019年农历正月,何某再次因生活琐事和其生气,从此回娘家分居生活,武某及家人多次赔礼道歉叫何某回家,均被拒绝。

何某辩称,武某的彩礼钱都是礼品折款,以用于购买衣服、购买礼品,且已经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者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贵重礼物及数额较大的礼金等。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原被告婚约当事人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属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善良的公序良俗在民事活动中是应提倡和遵循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彩礼款项中,有原告向被告一方赠与行为,且被告已用于购买衣服、购买礼品且已经消费,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彩礼现金10万元及举行仪式前给付的10万元,双方共同生活半年以下,且彩礼数额较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酌情予以返还。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彩礼的返还数额以还11万元为宜。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强介绍说,夫妻恩爱、家庭和睦既事关社会平安稳定,也是人们幸福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深刻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和生活、工作方式也处于急剧变化之中,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加之享乐主义、自私自利、责任心淡化等不良因素的影响,使目前夫妻冲突、家庭纠纷多发、频发,离婚率居高不下,给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促进夫妻恩爱,构建和睦的家庭关系,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全社会共同努力。首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尤其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每一个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双方的责任心和谦让、包容、理性精神,夯实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其次,人民法院应当不断更新家事审判理念、创新家事审判方式、提升家事审判能力,配强配齐配优家事审判法官,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既注重社会效果、公序良俗,又注重法律效果,严格依法按程序审理,通过一个个案例传播、弘扬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

 

责任编辑:吴淋淋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