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写上女友名字,反目成仇女友要求分一半

核心提示: 恋爱时激情四射,许多承诺不经思考就许下了,这就有可能埋下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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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敏义)恋爱时激情四射,许多承诺不经思考就许下了,这就有可能埋下祸根。这不,近日,高某就因为婚前买房子写下的是女友的名字,如今两人分手了,女友要求分走一半房产,急得高某只能到法院打官司。

2014年秋天,高某和耿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两年后,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为了表达自己结婚的诚意,高某答应了耿某的买房要求。2016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住宅。高某支付购房首付款40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耿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这是高某对她的承诺,房子为两人共有。该房最终登记在高某和耿某名下。

没想到,房子买了,两人的感情却越来越淡了,并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在今年7月由于性格不合决定分手。

一拍两散后,高某想把房子要回来,他认为当初买这套房是为了和耿某结婚,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现在两个人分手了,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耿某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耿某可不这么认为。“房子并不是为了结婚买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我找堂哥帮忙,买房过程不可能这么顺利。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5万元,所以房子我也要分一半!所有权我可以不要,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折价补偿给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如果真如耿某所说,是属于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投资讲究回报,在本案中,耿某仅归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高某负责偿还,由此可以反映出高某的投入远远大于耿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反之,高某和耿某原本是恋爱关系,且二人都到了适婚年龄,高某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购置的房屋登记在二

人名下。因此,高某主张为与耿某结婚才购置案涉房屋,且将所有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是为了达到交付彩礼的目的的说法更为合理。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耿某应当返还高某交付的彩礼。从双方出资情况看,高某的贡献大于耿某,耿某也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高某所有,由高某支付给耿某房屋折价款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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