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买狗,钱给了狗却“没来”

核心提示: 在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成了网上购物和微信购物的时尚潮流,但网上购物的安全性也让多数人为之担忧。这不,一男子在微信上找人购买狗崽,结果钱给了,小狗却没有收到。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敏仪)在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成了网上购物和微信购物的时尚潮流,但网上购物的安全性也让多数人为之担忧。这不,一男子在微信上找人购买狗崽,结果钱给了,小狗却没有收到。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

今年5月,刘某的朋友委托刘某帮忙买狗,刘某又通过微信找到了贡某,知道贡某经常在微信上售卖小狗崽,便联系上他,希望在他那可以买到三只小狗崽。两人在微信上经协商,议定好三只幼犬种类和价格以及交货事项,“你放心,你先把这三只狗崽的钱支付给我,一共3900元,只要钱到位了,我保证两天后将三只狗崽交到你手上。”贡某“拍着胸脯”说道,随后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这笔金额。

两天后,刘某本以为可以马上见到三只小狗崽,却没有想到,贡某收到这笔款项后竟然违约了,不仅没有如期将狗崽交给刘某,连钱也没有退还。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贡某交出狗崽,贡某都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的刘某向派出所报案,经民警和贡某沟通,贡某最终通过微信分两次退还了2000元给刘某,但仍然剩余1900元未退还。为此,刘某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某激动地说道:“我与贡某在微信上说得好好的,我给他3900元,他就把那三只幼犬卖给我。但是我把3900元给了他后,他不仅没有按照我们之前的约定,将那三只幼犬交给我,连买狗钱也没有退还给我。”法庭审理认为,刘某多次催促贡某归还购买幼犬的款项,可贡某不仅没有将狗崽给刘某,买狗的钱除返还了2000元之外,至今无正当理由占有1900元未返还给刘某,给刘某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贡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剩余款项1900元返还给刘某。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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