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5名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

核心提示: 近日,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在全省交警部门集中开展的终生禁驾人员、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五大曝光”行动中,镇江交警部门公布了今年第二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其中我市有5名机驾人员因交通肇事触犯刑律而永久与驾驶证无缘。那么,这些人到底干了什么呢?

我市5名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

他们的这些行为需引以为戒

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许建彪)一说到交通违法,很多驾驶人的第一反应都是记分罚款,实际上还有很多交通违法行为的后果比记满12分还严重,比如“终生禁驾”。近日,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在全省交警部门集中开展的终生禁驾人员、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五大曝光”行动中,镇江交警部门公布了今年第二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其中我市有5名机驾人员因交通肇事触犯刑律而永久与驾驶证无缘。那么,这些人到底干了什么呢?

刘某辉,2018年8月18日23时02分,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我市105县道与308省道交叉路口西侧分道行驶路段(15公里135米)处时,撞上前面同方向行驶的虞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虞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辉驾车逃逸。经警方认定刘某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月11日,刘某辉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梅某寿,2016年2月2日20时4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至我市002县道7公里750米处时,撞上同方向肖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车上载有2人),造成车辆受损、肖某某及车上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梅某寿弃车逃逸。经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警方认定梅某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9月25日,梅某寿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夏某龙,2017年12月24日20时16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至我市305县道7公里610米处时,撞上同方向步行的徐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某龙弃车逃逸。经警方认定夏某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2月2日,夏某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徐某龙,2018年9月30日20时57分,驾驶小型轿车至我市252县道7公里750米处时,撞上同方向毛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毛某某当场死亡。经警方认定徐某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5月15日,徐某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杨某水,2018年12月13日21时10分许,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至我市界司线(105县道)0公里580米处,撞上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姚某某,致姚某某受伤。事发后杨某水直接驾驶肇事车辆将姚某某送至界牌卫生院后弃车潜逃藏匿。经警方认定杨某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4月3日,杨某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对上述5人,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据介绍,终生禁驾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采访中,交警还解释,有下列情形的将会被终生禁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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