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准岳父名买房 分手后讨要该房

核心提示: 李某与王某某2016年恋爱,一年后,两人看上了一套学区房,李某准备买下来作为婚房使用,但当时李某和王某某名下已经各有一套房,再购买就属于二套,需要支付总房款的七成作为首期,且银行贷款利率要上浮10%。于是,在王某某的提议下,李某用未来岳父王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李某与王某某2016年恋爱,一年后,两人看上了一套学区房,李某准备买下来作为婚房使用,但当时李某和王某某名下已经各有一套房,再购买就属于二套,需要支付总房款的七成作为首期,且银行贷款利率要上浮10%。于是,在王某某的提议下,李某用未来岳父王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

因当时准备和女友结婚,也不好意思和未来岳父签“借名购房”协议。但可惜的是,一对恋人还是没有走上婚姻的殿堂,两人分手后,李某欲拿回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谁知,王某却说房子是赠给他的。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具有推定的证明效力,如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的证据则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涉案房屋的出资人为李某,但是,该事实仅能证明李某对于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王某据此享有的也仅为债权权利,而并不足以证明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说,“借名买房”隐藏巨大风险,该风险不仅仅是实际购房人方面,实际购房人和名义产权人均存在风险,甚至影响到善意第三人。即便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双方之间借名的合意真实存在,但借名购房的目的在于规避限购、限贷的政策、法规,此行为亦属违法行为。本案中李某一直在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并支付了涉案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是房屋的出资人,但因与女友分手后未来岳父否认“借名买房”,只能承担背后的苦果,拿不到房屋的所有权,只能根据合同行使债权,拿回房款。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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