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教育惩戒权利义务法律边界

核心提示: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针对普遍存在的“教师不愿管不敢管学生”现象,深化教育改革,修订完善教师法,明确赋予广大教师教育惩戒权,其重要意义在于给广大教师们“撑腰打气”,解除其教育管理学生的后顾之忧,提高其教育管理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其放心管理,大胆教育,做到愿管、敢管、善管、能管,这无疑有利于推动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从而顺利健康成长。

确立教育惩戒权,对教师们来说是一项权利,是一种尊重和保护,体现了尊师重道的精神,同时也是一种督促和规范。一方面,教师要有权利主体意识,积极主动抓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教师应在教育惩戒权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惩戒权,超越权限行使惩戒权则可能构成职权滥用,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伤害,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就首先需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具体概念、内容、范围和形式,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便于实践中操作执行,让教育惩戒权真正落到实处,让教师们行使教育惩戒权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对“熊孩子”放心大胆管理的同时也能做到“不逾矩”,有效平衡保护广大教师、学生的应有权益,从而构建师生和谐、教学相长的良好教育氛围。

教育惩戒是教育管理的应有之义,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教育惩戒权,教育管理就失去了有效抓手。教师法、教育法规定教师有教育管理学生的相关义务,“教师不愿管不敢管学生”让该项义务虚设,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权利义务不匹配。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只要求教师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主体责任或义务,不赋予其明确具体的教育管理职权和对违反教学秩序的学生的教育惩戒权,会让教师们无所适从、心存顾忌,缺乏管理抓手,一旦因管理“熊孩子”稍有失当就面临投诉追责的各种法律、舆论压力,极易形成“不愿管不敢管学生”的心态,放任学生自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愿做“好好先生”也不愿、不敢得罪学生和家长,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一方面,学校、教师要适应新时代发展,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摒弃“不打不成才”的旧有教育观念;另一方面,学校、教师要对学生负责,勇于承担教育管理责任,大胆管理,真抓实管,不能“不愿管不敢管学生”。在今后教师法的修订完善中,不但需要明确教育惩戒权,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也亟需厘清教育惩戒的权利义务法律边界,在教育惩戒权的内容明确和实施细则制定上,尤其应注重做到对学生合法权利的尊重保护,教育惩戒权不能与学生的人格权、受教育权等相冲突。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如果教师教育管理上简单粗暴,比如打骂体罚学生,将一般违规学生赶出教室、予以罚站羞辱等,就涉及对学生人格权、受教育权的侵害,将惩戒权变形走样为“体罚权”,违背了教育惩戒权设立的宗旨和本义,不但会涉及到对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的背反,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也不符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明确教育惩戒权概念、内容,厘清教育惩戒权利义务法律边界,才能消除各方疑虑,让教师愿管、敢管学生,让家长放心孩子交由教师去管,让学生心甘情愿地被管,进而构建师生和谐、教学相长的良好教育氛围,达成多赢的局面。

 

责任编辑:王渊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