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保证书”不靠谱且无效

核心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不确定”和“安全感”等因素,会想尽办法“为爱上份保险”,“同居保证”就是常见的一种形式,但这样的“保证”并不靠谱。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不确定”和“安全感”等因素,会想尽办法“为爱上份保险”,“同居保证”就是常见的一种形式,但这样的“保证”并不靠谱。

今年45岁的苏某,10年前到新疆打工,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2016年12月,苏某结识了22岁的女子赵某。赵某机灵乖巧,善解人意。虽然两人年龄悬殊达20多岁,但多次接触后擦出了“爱的火花”。不过,苏某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赵某也知道此事。2017年3月,在赵某的强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赔偿赵某20万元。特此承诺。”落款处有苏某的签名和日期,苏某还在保证书上按了手印。之后,苏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019年2月,苏某回老家过春节,并把事业的重心移到这里,基本不再回新疆,更不再前往他和赵某的“爱巢”。不久,赵某找到苏某,苏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愿意再见到赵某。之后,无论赵某怎么纠缠,苏某都不再搭理。忍无可忍的赵某拿着苏某所写的“同居保证书”,走进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苏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同居保证书”是书写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感情遇到保证,孰是孰非?这种保证书是否有效呢?

“承诺了,就应该做到。”赵某振振有词,“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某之间的协议,苏某违约了就应该支付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用应该付出的代价”。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认定苏某和赵某的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他们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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