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职欠下的债,公司不能赖!

核心提示: 日常生活中,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往往指派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开展业务。然而,有些公司或机构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虚构事实,以其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认员工代为订立的合同,拒绝偿付员工履职签下的债务。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敏儿

【案例】

日常生活中,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往往指派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开展业务。然而,有些公司或机构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虚构事实,以其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认员工代为订立的合同,拒绝偿付员工履职签下的债务。

2018年6月,某装修公司拿下一笔大业务,工程造价达100万元。公司指派员工小李负责同对方接洽协商。同月20日,小李代表装修公司与对方单位签订《装修合同》,其中约定:“装修公司指派小李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装修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合同末尾处加盖有装修公司公章。

《装修合同》签订后,小李带着装修公司的施工队伍入驻施工现场。在他的组织协调下,施工有序进行。不过小李很快发现一个棘手的问题:公司没有配备水电安装人员,不具备水电安装能力。由于工期有限,小李为节省时间,当即做出决定:将水电安装项目外包出去。

经人推荐,小李找到了老刘,老刘常年从事水电安装,小李和老刘谈妥之后,老刘随即入场开始施工。

2018年11月,装修项目全部完工,小李以装修公司的名义与对方单位协商善后事宜,确认对方已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同日,小李向老刘出具一张结算单,载明尚欠老刘施工费用5万元。

其后,拖欠老刘的5万元施工费用迟迟没有得到清偿,老刘向多方索要都遭到拒绝。

对方单位称:我单位已支付全部费用给装修公司。

装修公司称:谁跟你签的结算单你找谁要。

小李称:我只是在为公司办事。

无奈之下,老刘一纸诉状将小李、装修公司、对方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由装修公司向老刘支付报酬,小李、对方单位无需担责。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小李代表装修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老刘,并与老刘进行报酬结算,系履行其作为装修公司施工代表的职务行为。因此,小李与老刘结算后,装修公司负有向老刘支付报酬的民事责任,小李无需担责。此外,由于对方单位与老刘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且已经向装修公司支付全部施工费用,因此无需向老刘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通过否认对外出具授权委托书、否认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等方式,企图逃避对外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广大经营主体应当杜绝此类失信行为,恪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共同致力于维护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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