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核心提示: 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和教育部、省市教育部门招生工作要求, 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市教育局全面负责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市属、局属学校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各镇(区、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镇(区、街道)政府领导下由中心小学和初中负责实施。

一、招生办法

(一)本地户籍适龄儿童招生

本地户籍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实行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

户籍在我市农村的,在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街道)学校就读;户籍在城区入学范围的,按学生户籍所在地(随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房(指属于自己完全产权的住房或租住属国家公有产权并领取房屋租赁证的住房,以法定监护人房产证为准)所在施教区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出具的相关证件有效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之前。

1.小学招生

(1)招生对象:凡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我市户口的儿童(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者除外)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各校一律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招生时间:全市各小学于5月31日前公布施教区范围。6月1~9日家长携儿童持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卡到施教区小学登记;6月10~21日学校、教育局审核,6月14日前各校将登记的新生花名册报教育局;7月1~3日各校公布新生名单,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或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办理暂缓入学手续,暂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2.初中招生

(1)招生对象:年龄在16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以后出生),经小学毕业考核,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2)招生时间:全市各初中于5月31日前公布施教区范围。农村初中在6月28日发出新生报名通知,7月1~2日组织施教区范围内初一新生的报名登记,发放入学通知书;城区初中按教育局公布的学生分配方案,7月中旬组织报名登记,发放入学通知书。

3.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1)招生对象:凡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我市正式户籍的残疾儿童均可入学(因身体原因延迟入学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聋童和智障儿童入学:市特殊教育学校指导并具体负责全市适龄聋童、智障儿童等残疾儿童的招生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学前班,做好向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延伸工作,逐年提高普及比例(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信息管理及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局协调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要做好施教区残疾儿童调查摸底工作,为每一位适龄残疾儿童做好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服务工作。各学校要根据特殊学生的特点和需要,为随班就读的特殊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个别化的指导和帮助。对无入学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可联系特殊教育指导中心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予以教育辅导和帮助。

(3)盲童入学:适龄盲童入学可由其家长或委托特殊教育学校与有关盲校联系落实入学相关事宜。

特殊教育学校在2019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残疾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

4.体育运动学校招生

实施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入学优惠政策。凡规范注册、在省市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经体育部门审查具有培养前途的我市体育人才(外省市户籍的体育人才引进按照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据相对集中、方便训练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统筹列入相应学校的招生计划,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跨项目招生。其中,小学、初中阶段,于每年4月底前,由体育部门将初审确认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名单、相关资料及安排建议提供给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审核认定后组织安排,其学籍不受施教区限制。

体校从各学校招录的学生,在代表体校或我市参加各级体育竞赛中取得的个人荣誉可以作为原学校学生取得的个人荣誉,在本市中小学田径运动会和篮球项目等相关比赛中可代表原学校参加比赛。

5.民办教育机构招生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无民办教育机构。

外地民办教育机构来本地招生,须将招生方案报教育局,其办学资质、招生办法、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以及其他招生宣传材料均须由教育局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和予以实施,并不得举行文化知识测试选拔学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教育机构不得在我市组织招生。

(二)外来创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入学条件

(1)外来创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地入学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就读一年级的学生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学生父母的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或监护人房产证、家庭户口簿或当地户籍证明、预防接种卡;②经商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③父母双方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截至入学当年5月31日满一年的凭证;④属镇江市内跨市(区)来我市就读的,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跨市(区)就学联系函》(见附件5)。

(2)就读七年级的学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小学毕业证书和学籍信息系统学籍卡。

2.入学方法

由外来创业务工人员带子女7月5日~9日直接到学校联系就读,各校安排指定场所,派专人负责接待,并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咨询电话。学校在保证不突破班额标准的前提下接受登记,城区学校在7月12日前将登记的随迁子女花名册报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外来创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家长联系不上学校的,可在7月12日~19日带相关材料到教育局指定地点登记,由教育局根据各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随迁子女入学就读。

外来创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受理一次,随迁子女就学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接受同样管理。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生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控制择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招生总数的5%以内。无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招收择校生不得突破教育局核定的学校招生计划,不得突破标准班额。

(1)继续实行本市“择校就读联系函”制度。各校原则上同意签发的“择校就读联系函”不得超过本校招生总数的3%。非本校生源不得代为签发,农村小学毕业生要求直升到非就读小学对应初中就读的,以及城区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农村初中就读的不得再另行要求择校就读城区初中。

(2)招收择校生办法。招生学校根据空余学位7月25日前向教育局提出择校生招生申请,按政策制定并送审择校生招生方案(主要面向有个性发展需求的学生),学校按批准的择校生招生方案自主招生,不得收取择校费用。招收择校生的学校要提前将择校生招生方案向社会公示,并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择校未被录取的学生应及时回到施教区学校联系就读。

一年级择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要求择校入学,应在6月1~9日到户籍地施教区小学进行入学登记、7月1~3日到施教区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于7月25~26日向施教区小学递交择校申请,施教区小学审核签发“择校就读联系函”。学生凭施教区小学签发的“择校就读联系函”于7月27~28日到要求择校就读的小学进行择校登记,招收择校生的小学于7月29~30日按经审核批准的择校生招生方案在核定的择校生指标范围内自主招生。注册学籍时须提交“择校就读联系函”。

七年级择校。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小学毕业生要求择校,在农村小学就读的应在7月1~2日、在城区小学就读的应在7月中旬到户籍地施教区初中(城区为教育局分配的初中)进行入学登记、办理入学手续,然后于7月25~26日向施教区初中(城区为教育局分配的初中)递交择校申请,施教区初中(城区为教育局分配的初中)审核签发“择校就读联系函”, 同时提供该生直升表。招收择校生的初中于7月27~28日接受择校登记,7月29~30日按经审核批准的择校生招生方案在核定的择校生指标范围内自主招生。注册学籍时须提交“择校就读联系函”和直升表。

教育局对学校招收择校生工作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计划招收的择校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退回施教区学校就读。

(四)政策优待对象入学

1.本市驻地部队子女入学

本市驻地部队(含武警部队)子女入学,由教育局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中就近适当安排,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校寄宿的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符合《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凭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及可能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2.市“人才特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

(1)适用对象:领军人才(第一类人才:“人才特区”内企业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第二类人才:“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第三类人才:入选省“双创计划”人才、《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持证人;第四类人才:市“331计划”入选者);“人才特区”内企业引进的获得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政策规定:引进人才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育局免试免费就近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在丹阳参加中考升学,执行丹阳市相关中招政策;引进领军人才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确需跨学区就读的,由教育局协调沟通,妥善安排。

(3)办理程序: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在丹阳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须提供下列材料:能体现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引进人才与其子女关系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丹阳市引进人才子女就读申请表》(样表见附件9);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在丹阳购房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在丹阳租房的租赁合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非起始年级随父母来我市就读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及转学证明。以上有关证件、材料备齐后,属享受市民待遇的,直接到教育局办理相应手续。各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无条件接受,共同做好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二、小学毕业直升初中

小学生毕业工作由中心小学负责。本校在籍、经考核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放经教育局审核、盖有“审验”章的毕业证书。

(一)小学毕业登记

在我市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均应填写《丹阳市二0一九年小学毕业生直升初中登记表》(直升表),并参加小学毕业考核。各小学在6月6日前办理毕业生登记手续。

(二)小学毕业考核

1.综合素质考核

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应力求内容全面、客观,程序科学、规范,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

2.学业水平考核

(1)考核时间

6月22日(星期六)。

(2)考核命题

由教师发展中心制定小学各学科学业水平考核和学科考查指导意见,命题要以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和课程标准为指导,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了解学生在具体情景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组织实施

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

(4)考核成绩

毕业考核成绩一律以等级制的方式,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办理直升手续

小学毕业生直升初中工作在镇(区、街道)政府的领导下,由中学负责、小学协助。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就读。

1.直升初中的原则和条件

初中学校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小学直升初中手续。农村初中由对口的中心小学与初中办理小升初(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升初)手续;城区初中新生入学,由各小学与教育局办理小升初手续,教育局根据学生所属施教区分配到相应初中就读。 2025年起,城区入学范围的城区户口小学毕业生(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按照所属施教区分配到相应初中就读,非城区户口的毕业生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在本地直升初中,在农村小学就读的直升就读小学的对应初中,在城区入学范围小学就读的直升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初中。如因本地户籍小学毕业生回施教区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随监护人工作和生活地点变化等特殊困难,要求变更直升初中的,须提交相关材料另行办理“变更直升初中”手续。

2.做好直升表册填写工作

各小学要正确填写“直升表”、花名册的有关信息。“直升表”一人一表,小学毕业生直升初中花名册(见附件1)打印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交中学,一份交教育局基教科。各小学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审核无误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直升手续。各学校应加强学籍审核,严格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杜绝随意转学、变相择校、漏报学生或“直升表”外流等不规范行为。

3.办理直升手续

(1)办理直升初中手续。农村小学毕业生直升表、毕业学生花名册由中心小学在6月28日前完成与本镇(区、街道)对应初中交接手续,填写交接表(见附件2);城区小学毕业生直升初中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中学参与、小学协助,毕业生直升表、毕业生花名册由各小学填好后于6月28日前送达教育局基教科。

(2)办理变更直升初中(含“农返城”)手续。因回户籍地学校就读,或因监护人工作和生活地点变动,在原就读小学直升对应初中就读有特殊困难,经原就读小学和直升对应初中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变更直升”初中手续(见附件7、附件8)。其中符合就读城区初中条件的农村或外地小学毕业生,要求就读城区初中(“农返城”),由家长到学生就读的小学办理进城就读初中手续。办理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学生随监护人在城区入学范围的户口簿、监护人城区入学范围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上学生要求变更直升城区初中的手续由就读小学受理审核,经本镇对应初中复核后由小学于6月9日前送教育局基教科办理。

三、转学办理程序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有空余学位的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镇江市内跨市(区)转学的应从严控制,办理程序为: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跨市(区)就学联系函》,经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学。

学年中途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教育局集中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年8月下旬。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四、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中小学招生工作政策性强,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指导和协调。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保证招生工作的稳定有序进行。各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于5月29日前、小学与初中择校生招生工作方案于7月25日前送教育局审核。各镇(区、街道)中小学经审核的招生工作方案应及时报送镇(区、街道)政府。各校5月31日前要在校门口醒目处张贴招生通告,招生通告必须明确施教区范围、招生时间、招生程序、所需材料、咨询电话等。城区各校招生通告于5月29日前送教育局审核。

(二)严格义务教育学籍管理

各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坚决杜绝无序、无档招生;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校要在规定比例和审批指标范围内签发本市“择校就读联系函”,杜绝滥签或越权签发现象,如有越权签发本市“择校就读联系函”的,除取消择校资格外,追究有关人员招生违纪违规的责任;各校要按规定办法实施“直升表”交接,不得将“直升表”随意交接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并建立规范的电子学籍档案。各校填写《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学生入学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于9月10日前报教育局基教科。

(三)规范学校办学办班行为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苏教基〔2019〕7号)、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镇教发〔2017〕1号)的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坚决抵制在建档、招生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等作为招生入学和分班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要均衡分班,平衡配备各班级教师队伍,做到每班学生人数、骨干教师、资源条件的均衡。不得以考试成绩分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或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城区小学一年级不招收住宿生,杜绝以住宿生、项目实验等理由将相对优秀的学生集中编班的违规办班行为。学校统一教学进度,统一教学要求, “零起点” 教学。进一步规范学生竞赛项目,规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工作。按照《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苏政办发〔2013〕8号)要求,各校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学校班级规模,严格控制班额,从今年起,各校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55人以上)。各校编班方案8月20日前送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因特殊情况确需超班额编班的,先向相关科室提交学校超班额编班申请审议表(见附件14),经相关科室审议同意后,方能超班额编班。

(四)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监督力度

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对外来创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缴纳社保的规定加强宣传。2019年考虑到实际情况,要求外来务工人员至少一方提供2019年1月开始缴纳社保(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

贯彻落实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实施违纪违规责任追究的通知》精神,严禁无序招生、严禁违规宣传、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学生信息、严禁违规分班、严禁违规收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和捐资助学费、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教育局进一步明确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中小学招生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6524609(机关纪委)、86569305(基础教育科5003)、86525727(基础教育科5007)。

未尽事宜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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