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借款打水漂?原来是过了诉讼时效

核心提示: 庭审中,唐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5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案例】

2013年8月29日,唐某在陈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0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1000000.00元(壹百万圆整),于2014年12月底归还5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5月前归还。”然而,上述借款中,唐某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日期内仅偿还了50万元。2019年3月,陈某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52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

庭审中,唐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5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对于2014年10月唐某出具的100万元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了最后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前。庭审中,陈某陈述多次主张过债权,但其当庭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从陈某出示的证据中,唐某最后一次向陈某还款转账1万元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而这距陈某起诉之日也已经超过三年。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至原告陈某起诉之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唐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从本案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届满会导致债权人胜诉权消灭,但其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权人仍然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仍有权受领。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有可能使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其债权。本案中,《借条二》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陈某的该项诉请。

其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合同之债,一方面,对于有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至时开始计算。本案中,《借条二》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是2015年5月前,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便从2015年5月1日开始起算,因此,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3年,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因唐某提出的时效抗辩,驳回了陈某对《借条二》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债,此时权利人应当通过催告给予义务人一定的准备履行期限,该宽限期届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本案中,《借条一》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从陈某要求唐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因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起诉前曾要求唐某归还借款,故此时不会出现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借条中是否约定还款期限,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同,这是本案中法院对陈某依据两张借条分别提出两个诉请作出不同判决的根本原因。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终结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向当事人送交主张债权的文书、发送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依照上述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需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曾对债务人发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债权人陈某提出曾多次向债务人唐某主张债权,试图使《借条二》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法院最终没有采信。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帮助债务人逃避义务,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地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应当树立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新闻链接】延长诉讼时效10种方式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6.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10.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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