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培训费”为由拒付工资

核心提示: 近日,有市民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其从我市某培训机构离职后,单位迟迟没有与其结清工资。得知这一情况后,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来到该培训机构了解情况。

用人单位以“培训费”为由拒付工资

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提前订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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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马骏 通讯员 潘晨)近日,有市民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其从我市某培训机构离职后,单位迟迟没有与其结清工资。得知这一情况后,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来到该培训机构了解情况。

培训机构负责人称,该职工在培训机构工作仅有5天时间。“入职这段时间,单位对其进行了岗前培训,离职时,我们也对其进行了说明,工资核算完毕后要扣除相关岗前培训费用,所以我们并非是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培训机构负责人说道。

那么,培训机构方面给出的说法是否合理呢?职工的岗前培训费用是否需要自行承担呢?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此可见,只有单位对职工进行专项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才能在职工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该培训机构的正常岗前培训,是单位的应尽义务。在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下,培训机构和职工就工资事宜进行了协商,最终,培训机构向其支付了5天的工资。

实际上,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培训费”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此前,市民刘东(化名)向记者反映称,他在离职的时候被单位告知需缴纳数千元钱,不然就无法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刘东并未从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发现关于这笔费用的任何内容,而单位却告诉他,这一条款写在他入职时签的一份“补充协议”中。

记者随后向刘东所就职的银行网点了解此事。对于这笔钱,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我们银行新员工入职时,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书》外,还会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其中就包括一条:员工在职不满5年的,如果离职,就要缴纳单位为其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对于这笔费用,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笔“培训费”。“为了培训新人,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单位会安排他们接受由上级单位组织的培训,员工在职期间,单位也会经常为员工安排培训课程,这些都是单位支付的费用,没有让员工自掏腰包。如果员工在职时间超过5年后离职,单位不会追要这笔钱,但如果员工在职不超过5年的,一旦离职,那单位就会按照协议索要这笔钱了。”该负责人表示,银行需要花钱培训新人,这样的做法对银行来说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机制,不然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为其他用人单位做“嫁衣”。对于此事,该负责人表示,刘东此前的确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协议,银行有这份协议的原件,上面也有刘东本人的签名。

那么,该银行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呢?我市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丁斌律师表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培训协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确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在协议期内离职,确实需要承担部分培训费。在此事件中,银行拟定的协议内容本身并不存在问题,而刘东不仅与银行签订了这份培训协议,而且确实接受了银行安排的一系列培训,因此,银行向仍在协议期内想要离职的刘东索要培训费,这种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提前订立协议,保存好相关费用发票,依法维护企业权益,不得滥扣违约金。职工一旦遭遇用人单位滥扣违约金,如果职工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持相关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证据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根据仲裁结果到法院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如果职工是与老板个人建立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可以持身份证、起诉书、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材料到法院起诉解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单位的财产。如果单位的财产被拍卖、变卖,员工的工资应该予以优先支付。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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