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是个麻烦事遇纠纷该如何维权?

核心提示: 装修对每个家庭而言都是件大事,尤其是在装修过程中,因存在业主与施工方装修信息不对称,施工不规范等各种问题,导致装饰装修纠纷频频产生,诉讼维权案件不断。

本报记者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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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气转暖,装修高峰期又将到来。装修对每个家庭而言都是件大事,尤其是在装修过程中,因存在业主与施工方装修信息不对称,施工不规范等各种问题,导致装饰装修纠纷频频产生,诉讼维权案件不断。据了解,近年来,我市涉及装修纠纷的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案例一】

口头合同无法举证是“全包”

王先生夫妇于2017年5月初经熟人介绍,找到工头蔡先生进行房屋装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王先生称,当时约定的装修款是3万元,方式为包工包料。几天后,蔡先生带人进场施工,王先生夫妇先后支付工程款3万元。

后因工程款数额产生争议,导致尚未完工时蔡先生即带领工人撤场。蔡先生在去年年初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夫妇支付未付工程款3万余元。王先生夫妇称,双方约定的装修方式是包工包料,现其已经支付3万元,不存在欠付款项问题。蔡先生不认可双方约定的是包工包料的方式。审理中,鉴定机关对涉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认该工程造价为5.5万元,鉴定花费9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通过口头形式成立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现王先生夫妇称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但对此未提交证据,蔡先生亦不予认可,故法院无法采信。蔡先生已经完成的装修工作,王先生夫妇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根据该工程的造价扣除已支付装修款及未完工工程价值,最后,法院判决王先生夫妇向蔡先生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鉴定费。

法官提醒:

装饰装修合同涉及工程项目的确认、工程进度、工程结算与保修等各项内容,且标的额一般较大。很多业主选择自行找施工队进行装修,但存在不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部分施工队缺少装修企业资质、装修质量难保证、工程结算存争议等各种问题。同时若自行雇佣装修工人从事装修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即便有事先书面约定,也可能导致业主为此巨额买单。建议业主尽量选择有室内装修资质的公司进行装修,并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增减未明确被判支付工程款

几年前,李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造价为80万元。合同约定完工后,应通知业主验收,而后办理移交手续。装修公司称,工程验收后,因李先生不断对工程进行增项,工程成本增加,现在李先生尚拖欠工程款59.5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尾款及违约金。

李先生认为,工程未完工也没有验收,并没有增项,装修公司只完成了50多万的工程,其已经给付工程款53.6万元,不存在工程尾款的问题。审理中,鉴定装修工程造价为78.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了80万元的交钥匙工程,但双方均无法提供80万元对应的有双方签字的具体项目报价书,现针对增减项问题及工程竣工问题亦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在双方没有约定情况下,无法只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定工程造价。施工过程中,双方均在施工现场,有能力掌控工程项目及相应费用,故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出具的工程造价判决李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25万元。

法官提醒:

装修中经常出现增减项问题,尤其是装修增项,易导致装修成本超支。本案建议,若业主选择全包的装修方式,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全包价格对应的具体装修项目,一旦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则应由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不仅可以明确增减项目调整后的工程费,也有助于明确工期是否存在延误问题。同时需要提醒业主,一旦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若双方对工程质量或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则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周期较长,成本也较高,维权也需理性对待。

【案例三】

未按期提供设计方案业主诉解除合同

陈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同日陈女士支付了工程款4.6万元及设计费8000元。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周期60天,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提供施工图纸,双方对施工图纸应以签收确认。设计合同则约定完成房屋预交底测量后,装修公司应出具设计图纸。在业主交纳设计费后,业主在其设计方案上签字确认视为其已经提供设计服务。同时,合同约定了延误工期情况下陈女士的合同解除权及相应的违约条款。

装修公司庭审中称已经向陈女士提供了《设计方案(施工图)》《合同报价表》等,不同意退还设计费与工程款。但陈女士称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认为装修公司并未实际准备开展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装修公司依约应至少在设计周期届满时向陈女士提供设计方案,并由双方对该方案予以签字确认。现装修公司无法证明其提交法院的设计方案送达时间和方式,没有陈女士的签收证据,应视为装修公司没有按期交付设计方案。基于设计方案是实际施工的前提,故上述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由装修公司向陈女士返还合同款及给付相应违约金。

法官提醒: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装修公司延误工期情况下的业主的解除权,故陈女士有权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在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的履行转换为返还和赔偿。

【案例四】

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修复

袁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对袁女士的房屋进行装修,如果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返工费由装修公司承担。袁女士应在装修公司将工程结算书报交5天内结清尾款,如果未付清尾款,装修公司有权不予签署保修单同时不承担保修责任。

工程完工后,袁女士认为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尚有15万元尾款未付,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50万元。

装修公司称,施工过程中袁女士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不同意赔偿上述损失,如果袁女士没有付清工程尾款,其有权不签署保修单同时不承担保修责任。本案就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修复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修复造价为2.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了未付清工程款项,装修公司有权不签署保险单,同时不承担保修义务,但因装修公司无法证明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袁女士寄发了工程结算单,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袁女士确实应支付尾款,但并不构成违约,且鉴定诉争工程确实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据此判决袁女士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装修公司向袁女士支付修复费用2.8万元。

法官提醒:

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及保修问题是业主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装修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建议业主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不能忽视保修条款,且保修条款应对应具体的保修项目区分保修期限。

【案例五】

有异议及时沟通消极怠诉不利后果自负

王某与刘某经熟人介绍后,口头协商由王某包工包料装修一套房屋,刘某按照工程进度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装修报价单,刘某签字并载明:“同意以上报价,以实际工作量为标准。”待王某备料开始装修后,刘某并未及时付款,至装修结束时共欠8.7万元。王某遂起诉刘某,法院对刘某依法传唤,但他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法院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最终判令刘某给付王某装修工程款。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据上述规定,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一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另一方应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不支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积极应诉是守法的内涵之一,消极怠诉的行为不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刘某的消极怠诉行为最终导致其承担了不利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装修过程中,如果当事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协商不成,选择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要积极应诉,否则最终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六】

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李某与韩某签订装修合同,约定韩某负责装修,工期为30天,合同价款2万元。随后,李某向韩某转账支付了1.5万元,韩某收款后迟迟未进行施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韩某返还李某钱款,双方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

合同法中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负有履行义务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作为合同的亲历者,需要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本案中,李、韩二人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韩某逾期且未动工装修,已经构成违约。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装修合同、家装工程保修单、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来证明其诉讼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在装修过程中,当事人要有“证据意识”,随时保留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要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合同履行遇纠纷诉讼维权先要明确法律关系

李某为张女士装修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由张女士出料,并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李某负责木工活的施工。协议达成后,张女士先期支付李某工程款600元,尚欠1500元。后来李某未能全部完成工程,双方发生矛盾。李某认为,张女士拖欠工程款,于是以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据该规定,起诉事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本案中,张女士为自家房屋装修,并雇佣李某做木工活。根据已有证据无法证明二者存在装修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应为劳务雇佣合同法律关系。现李某以装修合同纠纷起诉,属法律关系错误。因此,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

在装修的过程中,难免发生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那么就需要明确合同的性质。如本案中,需要明确该合同性质是装饰装修合同还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以便法院支持诉讼请求,方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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