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去世了,这样的侄女也能获得遗产!

核心提示: 好人总会有好报!日前,凭借公证人员的意见书,杨小某到银行取出了叔叔生前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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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丹公)好人总会有好报!日前,凭借公证人员的意见书,杨小某到银行取出了叔叔生前的存款。

杨某生前患有麻风病,因病致残一直没有结婚。杨某的父母早年去世,其生活起居一直由大哥杨某某照顾。2013年,杨某某因病去世,照顾杨某的责任落在了杨某某的女儿杨小某及女婿张小某身上。这几年来,杨小某一直对叔叔杨某尽心尽责,赡养着他。2017年,杨某查出肝癌,杨小某更是将杨某接到家中,悉心照料直至其去世,为其办理了殡葬事宜。

在整理杨某遗物时,杨小某意外发现一张10000元的银行存单。杨小某遂持存单前往银行要求取出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杨某已经死亡,取出存款需要办理继承公证。随即,杨女士便来到了公证处。

公证员根据杨小某的描述及其提供的材料发现,杨小某和张小某并不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再加上杨某生前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与杨小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从一般情况看,杨小某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上述遗产,公证处无法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面对存款无法取出的困境,公证员并没有简单将杨小某拒之门外,而是立即召集全体公证员开会讨论,商讨解决办法。根据相关案情及杨某户口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公证员一致认为杨小某对杨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可以分得杨某遗产的主要扶养人。但因杨小某非杨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无法办理继承公证。故依据《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文件规定,公证员为杨小某领取杨某的存款遗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公证员对该案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详细陈述,并引用法律条款对事实进行了精准分析,最终提出了“杨某遗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侄女杨小某一人分得”的法律意见(女婿张小某自愿放弃分得遗产)。

次日,杨小某持《法律意见书》再次来到银行,并凭借《法律意见书》顺利取走了叔叔杨某遗留的存款。

公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日常生活中,很多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常常是由侄子(女)、外甥(女)等旁系晚辈甚至是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人进行赡养的。特别是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类似情况越来越多。这些赡养人的善举作为国家养老体系的重要补充,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道德伦常。当他们想通过公证的方式取得被赡养老人生前留下的遗产时,如果公证机构简单以“这类人非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办证,可能有悖于法律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同时也会极大地打击其他同类人赡养孤寡老人的积极性,有悖社会价值导向。

在此种特殊情形下,公证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为依据,对客观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很好地破除了赡养人领取孤寡老人遗产的难题,不但保障了赡养人合法权益,而且鼓励了赡养人的善行,弘扬了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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