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空白合同,埋下无穷后患

核心提示: 2015年,王某因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王某提供担保。

timg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案例】

2015年,王某因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王某提供担保。王某想到了自己好友李某,便与他取得联系,希望他能为自己的贷款提供担保。考虑到与王某多年的交情,也出于对王某的信任,李某爽快答应了。两人就一些细节问题商谈过后,王某拿着银行出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保证担保承诺书》找李某签字。

尽管上述材料都是空白合同,借款人等信息尚且空缺,但李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直接在贷款材料上签了字,交由王某带走。

两年后,银行拿着载有李某签名的贷款担保资料登门,告知李某:借款人到期未能还贷,李某作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方才想起两年前为王某提供担保的事情。错愕之余,他仔细查看了银行带来的贷款资料,却见借款人一栏里并非“王某”,而是王某的女儿“王小某”。

见此情形,李某连忙喊来王某对质,并责怪她骗自己。王某的解释是,确实是她向银行贷款,但因为她先前个人贷款已经超额,不得已之下,才以她女儿的名义办理贷款。

李某认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反正他就认定一点,自己根本没有为王小某提供贷款的意思,是在受蒙蔽的情况下才在担保资料上签字的,属于“重大误解”,所以,担保不能算数。于是,李某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担保合同有效,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证人明知借款保证合同上未载明借款人仍签名担保是否构成对借款人的误解,并因此导致合同可撤销。构成可撤销合同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重大误解须是误解者自己的过失所致

误解本质上是个认识问题,是行为人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即认识缺陷。是因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缺乏签订相关合同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信息、经验等而产生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作出的有违其签订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缘于其认识缺陷,不是行为人有意为之;若是故意为之,则不构成误解。如果由于误解者本人过失以外的原因导致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产生错误认知的,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如由于受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而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产生错误认知的。

二、因重大误解作出的意思表示须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意思表示是本人将其意思传达于外界之行动。构成意思表示之因素有二:一是行为意思,亦即意思表示之内容;二是表出之意思,即此采取行动,使行为意思到达外界或者对方之意思。在重大误解情形下,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者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继而产生对合同内容等因素的误解,导致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意思相违背。

三、重大误解须对误解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重大误解合同的内容只要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不包括订立合同的动机、合同用语的使用上发生误解。误解通常指一方当事人的误解,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都有误解的情况。误解是否重大的认定通常情况,可以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错误所涉的内容是否重大,例如对于标的物性质的错误认知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但对于某些无关紧要细节的错误认知,则不构成重大误解;二是错误对于表意人产生的不利后果是否重大,造成“较大损失”,如果基于错误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对表意人产生重大的不利后果,则不应认定其构成重大误解。

四、本案中当事人并不构成重大误解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证人,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前理应明确为谁担保,通常应当在包括借款人姓名在内的合同内容填写完整后才签名担保。在本案中,王某要求李某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等资料上签名担保时,上述资料上未载明借款人,按常理和交易习惯,李某当时理应要求先载明借款人再签名作保,李某在未载明借款人的上述资料上签名担保,即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内容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王某之后确定并补填借款人为王小某,在李某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之内。综上,为王小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不违背李某签名担保时的真实意思,不构成误解,故本案合同非因重大误解而签订。

【法官寄语】

合同一旦签订,如无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当事各方必须受其约束。因此,合同签订前须秉持审慎态度,当事各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力求填写完整,避免“空白合同”情形,从而更好地避免可能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