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儿子安心学习 离婚夫妻再上法庭

核心提示: 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权利依然存在。如今很多离婚的夫妻,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庭判决,涉及到子女的都会写得很详细。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权利依然存在。如今很多离婚的夫妻,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庭判决,涉及到子女的都会写得很详细。但此一时彼一时,随着子女的成长,当初的协议可能会有欠缺或不妥之处,当事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妥可以再次起诉到法院,一切都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日前,乔某诉至法院,称婚后不久儿子便降临人世,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后来夫妻双方因种种原因,于2010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商定5岁的儿子随乔某共同生活,妻子陈某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并可以在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五16时至次周的周一早上8时探望儿子。随着儿子一天天地长大,双方也相安无事,可自从儿子进入小学读书后矛盾出现了。乔某在诉状中称,他给儿子在周六报了两个兴趣班,可陈某经常不送儿子去,另外这两个周一,前妻送儿子去学校总会迟到,原因是前妻纵容儿子赖床。他认为如果继续这样探视,肯定会影响儿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为此,他与前妻协商多次,可陈某一直不肯答应。为保障儿子学习不受影响,考虑再三的乔某只得将前妻告上法院,请求将前妻探望儿子的时间变更为每月第一个周六的8时至周日18时。陈某则辩称,她之所以有时不送儿子去上兴趣班,是儿子有时透露出厌学情绪,她不想把儿子逼得太紧。至于儿子迟到问题,她认为孩子还小,让他睡到自然醒最好。她称探视儿子的时间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且每月两次的探视不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陈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依法行使,每月两次的探视时间并无不当。但由于孩子已经进入小学读书,陈某每次探视结束后于周一上午将其直接送至学校读书,可能会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秩序,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应酌情予以变更。据此,法院判决,陈某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六8时至周日18时探望儿子,双方均表示同意。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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