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拍照留存值得肯定

核心提示: 5名大学生拍照取证后救人。此举在网络上引发争议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近日,一名安徽籍男子在武汉街头行走时,突发脑出血跌坐在地,5名大学生拍照取证后救人。此举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有网友为学生的行为点赞,“我觉得这样挺好的,既保护了自己,又做了好事。”但也有网友认为,“做点好事都需要留证据。”

首先要说明的是,见义勇为者并没有“自证清白”的法律义务。“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不排除社会上确实有一些故意倒地等待碰瓷、讹诈等恶劣现象,但碰瓷、讹诈者如果想指控好心救助者对其实施了侵权侵害行为,而救助者对此又不认可的,应当由指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的确有侵权伤害行为。

因而,既要行善,又要自保以免被讹,拍照取证并非有评论者所说的“必要条件”,只能说拍照取证是一个自保的预防措施,可以起到警醒阻却碰瓷、讹诈者的作用。

此外,做好事的同时拍照取证留存,也可以作为日后申报认定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证据,并获得相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这对好心救助他人者而言,是一种莫大的肯定、鼓励和抚慰,也有助于广泛弘扬社会正能量,是多赢之举。

就此而言,大学生拍照取证后再救人之举,是可以理解的,也值得肯定,虽然没有必要去效仿,但也完全无可厚非。

大学生拍照取证后再救人之举,反映了社会诚信缺失下的某种道德焦虑症,这与近年来不时见诸媒体的“救人反被讹”现象有关,但也不排除舆论的过度渲染之功。事实上,社会上善良者还是占大多数,法律上好心救人者并无需“自证清白”,民法总则“自愿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损害民事责任”“受益人支付费用、适当补偿”等相关“好人条款”确立了法律鼓励保护机制,都给见义勇为者吃了“定心丸”。舆论要多从正面引导,宣传法律,并多多报道宣传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受到好评的温馨感人事迹,弘扬社会正能量,让乐于助人的传统社会美德不断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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