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放首笔执行救助保险金1万元

核心提示: 日前,市民徐某家属通过市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领取了执行救助保险金1万元。

本报讯(记者 嘉瑛 通讯员 符向军)日前,市民徐某家属通过市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领取了执行救助保险金1万元。这是我市以保险金融手段促进了案件执行的第一例,充分展现了司法温情。

去年,我市四十多岁的女士马某在楼道内擅自焚烧物品。正巧,邻居徐某开门查看火情,随后突感不适并晕倒。不幸的是,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徐某的死亡原因为高血压发作引起脑出血。随后,徐某家属将马某告上法庭。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马某应承担部分责任,并赔偿徐某亲属损失2万余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市法院未查询到马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马某系精神病患者,家庭生活也极其困难,并无赔偿能力。同时,徐某的亲属也因年纪较大,无法从事工作,生活陷入困难,因此向法院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

市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决定给予徐某亲属司法救助金1万元。根据法院与人保财险丹阳支公司签署的执行救助保险合作协议,该款由人保财险丹阳支公司进行发放。日前,徐某亲属收到执行救助金后,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自愿将申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记者了解到,“执行救助保险”是指法院作为投保人,将部分司法救助资金作为投保保费基数,由保险公司在法院投保金额1.3倍以内范围支付救助款。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和对象,可根据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司法救助决定,到相关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应执行救助款。

市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提醒市民,“执行救助保险”可以充分运用保险经济手段,借助保险理赔杠杆的放大效应,最大限度拓宽司法救助范围,从而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解决部分弱势群体燃眉之急,为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上保险”,帮助其实现合法权益,并让法院执行更接地气、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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