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中易混淆知识点解读

核心提示: 一、两个办理日期。二、三个扣除标准别记错。三、继续教育要区分。四、父母子女有不同。五、“经营所得”当关注

一、两个办理日期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依法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三个扣除标准别记错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主要工作城市为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扣除。

住房租金扣除中,除直辖市、省会城市(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住房租金扣除中,除直辖市、省会城市(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三、继续教育要区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年3600元定额扣除。

四、父母子女有不同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五、“经营所得”当关注

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些个人所得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围。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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