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制“被法人”乱象

核心提示: 30岁的佘骋南在今年1月3日下载了个税App,发现自己比周围人多出了一个“办税权限”,点进去后发现自己是“重庆界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30岁的佘骋南在今年1月3日下载了个税App,发现自己比周围人多出了一个“办税权限”,点进去后发现自己是“重庆界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通过天眼查App,他发现自己还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四家企业的监事。这不是个案。随着个税App的上线,还有些年轻人遇到了“被就业”“被法人”的问题。在别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时候,他们却不得不走上了一条证明“我不是我”的维权路。而这条路并不平顺。

因为企业在市场经营中会存在各种人为非人为的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甚至违法犯罪情形,包括债务、失信、经营异常、抽逃出资、偷税漏税、合同诈骗等等,势必会让“被法人”“被就业”者面临民事债务、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工程竞标、从业经营等,造成巨大信用损失,影响其今后正常的工作、生活、经营、出行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也是许多偶然间发现自己“被法人”“被就业”的受害者顾虑重重、寝食难安,不得不走上一条证明“我不是我”的维权路的原因。

然而,受害者要证明“我不是我”绝非易事。找工商部门维权吧,可能让你先去公安部门报案或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公安报案吧,可能让你先去找工商;到法院起诉吧,如何提起诉讼请求先不说,各种举证难上加难,不但耗时费力,结果还未知。即便胜诉了,最终还是要凭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到工商部门要求办理撤销登记。受害者往往会在各地相关部门推诿之间来回奔波折腾,遭遇维权“肠梗阻”,不堪其累,身心俱疲,却又徒叹奈何。

之所以如此,其实也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哪个职能部门,各有各的苦衷和理由。

拿企业工商登记来说,不是当事人亲自参与登记的,除了冒名登记之外,还存在委托代办登记、借名登记等情形,但法律上并没有禁止他人代办登记等,且法律上只要求工商部门对企业登记作形式审查,当事人的签名是否真假难以核实。这就意味着,受害者要证明自己被冒名,是“被法人”“被就业”的,首先要提供证明,排除借名登记、代办登记等情形。也即,工商部门要求受害者提供身份证丢失证明、去公安部门报案等确实有一定道理。

拿公安部门来说,“被法人”“被就业”本身一般只是民事问题,涉及刑事纠纷的才能依法立案受理,受害者缺乏相应的刑事证据,公安部门爱莫能助、不予立案也可理解。

拿法院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是受害者提起冒名者侵权之诉、确认被冒名的工商登记无效之诉等民事诉讼,还是以工商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都要提供证据,比如亲笔签名的笔迹,工商登记中的签名笔迹、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公安报案证明等,要求足以排除代办登、借名登记等情形。

在简政放权,让老百姓办事“少跑腿”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方便群众,有效遏制、破解各地广泛存在的“被法人”“被就业”市场乱象,维护市场法治经济秩序,切实提升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亟待提上议事日程,寻求依法突围之道。

笔者以为,近年来“被法人”“被就业”乱象肆掠,是市场经济发展而法治不健全的副产品,针对当前各地没有统一、规范、有效的应对办法,首先要归口管理,第二是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处治工作。

一方面,解铃还须系铃人,应由工商部门作为第一主体责任人,全国统一出台相关对策。首先,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时,无论当事人本人是否亲自到场办理,均可参照银行、证券开户等要求,摄像留影备档,并要求当事人、经办人提供相关责任承诺书尤其并非借名登记的责任承诺。其次,应首次接待“被法人”“被就业”者,在其当场提供亲笔签名笔迹或经公证的笔迹,并提供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时,不应再要求其额外承担司法笔迹鉴定的责任,而应直接对外发布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义务,逾期无人提出异议的,即可办理相关工商撤销登记。

一方面,应提升管理技术,打通部门信息壁垒。身份证挂失、丢失补办的,公安系统应随即将旧身份证注销作废,“补办销号”“挂失止用”,解决二代身份证挂失后仍可被使用的问题,并纳入银行、电信、工商等相关办事部门系统,便于办理业务时查询审核,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买卖、偷取、捡拾等非正常途径获得的他人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如此,方可及时有效破解“被法人”“被就业”等社会乱象,避免受害群众到处奔波维权,还其一个公道。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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