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私分爷爷遗产引纠纷 法院判孙子可代位继承

核心提示: 80多岁的付某婚后先后生育了4个儿子。2014年,四兄弟中的老二去世了,留下一个20岁的儿子付某某。2016年,付某去世。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案情】

80多岁的付某婚后先后生育了4个儿子。2014年,四兄弟中的老二去世了,留下一个20岁的儿子付某某。2016年,付某去世。在3个叔叔处理完爷爷的后事后,付某某偶然间知道了一件事:爷爷去世后,留下了10万余元的遗产,他的3个叔叔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私下”把这笔钱分了。得知此事后,付某某想不通,父亲去世后,他所在的单位每个月仍会支付一小笔抚恤金给爷爷,直到爷爷去世,也应该算是尽到了作儿子的赡养义务,这笔遗产也应该有父亲的一份。

为了替去世的父亲“鸣不平”,去年底,付某某将他的3个叔叔告上法院,要求3个叔叔将属于其父亲的那份遗产支付给他。

【判决】

法庭上,付某某的大叔叔说,父亲付某生前瘫痪了5年,一直是他们3兄弟在照顾。期间,老人在敬老院的费用也是他们3兄弟承担的,而老人的孙子付某某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况且,父亲在世时的养老保险也是我们3人出钱买的,他去世后留下的10万余元,其实是社保局支付的社保费。既然当初是我们兄弟3人给爸爸凑钱买的养老保险,那么这笔钱也理应由我们3人平分。”他辩称,如果付某某想代替其父亲分这笔遗产也行,但他必须要代替他父亲分担他们3人之前支付给敬老院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某的3个叔叔对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付某某的父亲生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付某某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付某某代位继承分得20000元,他的3个叔叔各继承分得20000多元。

【法官评析】

法院查明,付某某的父亲死后虽留有抚恤金给付某,但该抚恤金是由单位直接发给付某的,而不是发给付某某的父亲。因此,其父死后由单位发给付某的抚恤金,不能算作是在尽赡养义务。而付某某的父亲死后,他的3个叔叔为付某购买了养老保险,并安排其到敬老院,长期照顾付某,可以认定他们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付某某是否能够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他的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即针对代位继承的情形,法律上只规定了被代位继承人应当尽到赡养义务,而没有规定代位继承人应当尽到法定赡养义务。因此,由于付某某的父亲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付某某具有代位继承资格。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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