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殴打他人 寻衅滋事被判刑

核心提示: 2018年3月3日晚,李某某、王某与赵某某在一饭店吃饭。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辛婷

【案例】

2018年3月3日晚,李某某、王某与赵某某在一饭店吃饭。期间,赵某某起身上洗手间时碰到邻桌的蒋某某,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某、王某闻声前去帮忙,并将蒋某某拉出饭店进行殴打。经鉴定,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赵某某在饭店吃饭外出时碰到邻桌的蒋某某,便伙同他人随意对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蒋某某轻微伤,属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在对赵某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应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如果认定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应按照刑法规定,结合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处罚。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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