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职工缴社保遭投诉

人社部门:一经查实,用人单位不仅得补缴,情节严重还将被罚款

核心提示: 市民张成(化名)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来到了我市人社部门进行投诉

本报讯(记者 马骏 通讯员 潘晨)近日,市民张成(化名)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来到了我市人社部门进行投诉,市劳动监察大队随即进行了立案调查。在查阅了张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考勤表、张成工资表等资料后,查实该公司确实未依法为职工张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责令该公司限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张成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记者从我市人社部门了解到,近期,反映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而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的案件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自身的用工成本拒绝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另一方面是部分职工自身保险意识不强,认为缴纳保险要扣除自己的工资导致收入减少等个人原因而不愿意缴纳。

市劳动监察大队一位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这位负责人坦言,实际上,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反而会带来更多用工隐患,进而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疾病等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费用,无法报销。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该负责人表示,职工社会保险不同于自由投保的商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参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一般法理,当事人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约定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与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那么,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会有怎样的后果呢?该负责人表示,人社部门在查实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后,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为职工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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