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核心提示: 根据镇江市中心《关于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控制及对“商转公”贷款进行贴息的通知》文件要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仍暂停,继续实行“商转公”贷款贴息。现结合丹阳实际,经研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为进一步缓解当前资金压力,切实解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周期长、资金需求紧的矛盾,根据镇江市中心《关于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控制及对“商转公”贷款进行贴息的通知》文件要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仍暂停,继续实行“商转公”贷款贴息。现结合丹阳实际,经研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当前符合“商转公”条件的职工按照当期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当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商业贷款基准利率高于商业贷款实际执行利率的,按实际执行利率)差额给予贴息。

二、贴息对象及范围

1.符合“商转公”条件的贷款职工;

2.2018年11月1日前已办理过贴息,贴息一年期满后再次申请贴息的贷款职工。

三、“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由公积金委办银行办理。职工提出贴息申请,应按要求填写《镇江市住房公积金贴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申请贴息的

1.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2.购房合同、发票及所购房不动产权证等证明资料;

3.个人征信报告;

4.经银行盖章确认载明商业贷款余额、利率的还款明细表;

5.申请人银行一类借记卡。

(二)已办理过贷款贴息的

1.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2.个人征信报告(如贴息的商业贷款还款正常,则无需提供);

3.经银行盖章确认载明商业贷款余额、利率的还款明细表;

4.申请人银行一类借记卡。四、贴息贷款额度按照贴息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但不得超过贴息申请人的商业贷款余额。对已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申请贷款贴息时其贴息贷款额度应扣减一年内所提取的公积金。

五、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含),不予办理贴息,可允许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六、已办理过贷款贴息再次申请贴息的,其所购不动产权证日期不受限制,且无需再次评估。

七、其他相关政策及具体操作仍按照镇江市中心《关于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商业贷款进行贴息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八、各受委托银行要实时受理“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有效缩短服务时效。从贴息申请受理至审批发放整个办理过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应说明原由提前报公积金中心备案。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

2018年11月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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