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构建府院联动机制

核心提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出现了大量的“僵尸企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出现了大量的“僵尸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不利于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如何把众多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予以清算、重整或者和解,使其有序退出市场,将是转型期摆在法院和地方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构建府院联动机制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案件的审判权赋予了人民法院,其中并未明确人民政府在企业破产中的角色定位。实践表明,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只有法院一家卖力赚吆喝,破产案件审判中的涉及的产权确认、职工安置、税收减免、引资谈判、稳定维护、信用修复等问题,都将是空中楼阁,难以解决。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切实提高破产审判效能,我们无可选择地要寻求破产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促进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法院的司法裁判权相互配合,营造企业破产审判的良好政策环境。

二、探索和尝试。为了切实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实现由个案协调向向制度化对接的转变,我院在破产工作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在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法院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力争准确界定破产程序中政府与法院的各自职能,积极推动设立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构,全面落实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初步形成了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成立破产企业处置及“僵尸企业”出清工作领导小组;(二)建立破产工作会议制度;(三)制定预重整机制,对金融出险企业实施差异化处置;(四)积极探索,建立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制度;1.加快破产申请受理。2.探索简易程序审理制度。3.组建专业小组加强审判力量。(五)开辟通道,加大破产企业不合规资产处置力度;(六)优化服务,提高破产企业资产过户效率;对于企业破产后资产过户需要,市发改经信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等审批手续的,各单位应本着依法从简、从快的原则,高效快捷办理。不能以欠缴经营期间的税费为由而不予办理。(七)招商引资,促进破产企业重整和破产财产的快速变现。通过政府部门的招商引资渠道,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具有重整希望的企业进行有效重整以获得破产资产的快速变现,有效破解困扰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资产变现难问题。

三、初步的成果。市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切实有效地推动了破产案件的妥善审理,取得了初步的成效。镇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及其关联案件江苏维克多激光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哈特公司主要破产财产为房地产。而在房地产产权过户过程中,国土部门要求重新核算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延期办理过户滞纳金,变更税费测算无法操作。我院多次向丹阳市委进行专题汇报,并针对本案以及其他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形成破产案件审理难点专题报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市委、市政府、法院数次召开国土、税务、金融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破产案件相关问题,并指定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具体政策制定与落实。我法院就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特殊性、破产与税收征管等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并提出建议。最终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联席会议就破产企业土地出让金测算与补缴、房地产产权变更税费测算与预缴、免除所有破产企业立案后税收滞纳金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同时,联席会议还就破产企业相关手续办理绿色通道、依法减免破产企业税费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政策的会议纪要》,服务保障破产审判。本案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办结相关手续,税务部门退回已收取的30万余元滞纳金,同时免除另一关联破产案件200多万元税款,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升5.5%,分配方案获债权人全票通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该案入选了江苏省高院2017年度十大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的构建,是实现企业破产规范化、资产处置高效化,降低企业破产案件受理门槛的有效途径和保障。在经济社会转型,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大背景下,依托这一机制,依法妥善审理好破产案件,才能快速盘活不良资产,推进僵尸企业的有效处置,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民二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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