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后丢了饭碗,赡养协议可否变更?

核心提示: 余氏父子多年前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儿子余某某被判刑坐了几年牢,未能继续履行。2018年3月,余某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仍按之前的协议履行。那么,法院是否会判决余某某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呢?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案例】

余氏父子多年前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儿子余某某被判刑坐了几年牢,未能继续履行。2018年3月,余某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仍按之前的协议履行。那么,法院是否会判决余某某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呢?

余某与前妻陈某生育一子两女,与前妻离婚后,余某又与比自己小十多岁的颜某再婚,并生下一个女儿,尚未成年。

俗话说“养儿防老”,眼见岁数渐渐大了,又身患多种疾病,余某想到了唯一的儿子余某某。可余某某对父亲再婚的事一直心存芥蒂,便不予理会。

眼见儿子对自己不闻不问,余某就隔三差五地到儿子单位找领导哭诉。余某某拗不过父亲,只得答应由其一人赡养老父的要求。最终,余某某与父亲在2008年5月12日签订了赡养协议。双方约定:余某某每年支付父亲生活费10000元、全额支付父亲实际支出的医药费。当日,父子俩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余某某无故停止或部分履行主协议有关条款,余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协议签订后,余某某兑现了承诺,就这样按照协议履行了三年。可谁曾想,2012年,余某某因为经济犯罪沦为阶下囚。没有了收入来源,赡养协议自然就成了一纸空文。

2017年8月,余某某刑满释放,但失去了工作,自己又没有了收入来源,便没有再履行之前的协议。余某为了让儿子继续履行十年前签订的赡养协议,遂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院。

庭审中,余某某辩称,出狱后,虽然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但逢年过节,自己还送些礼品礼金表示孝心。而父亲每年房租收入约2万余元,加上政府每个月补贴的养老金、姐姐支付的赡养费,已足够负担父亲晚年的各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未规定对于有收入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不给付赡养费。鉴于余氏父子虽就赡养问题签订了协议,而现在余某某的经济状况今非昔比,且两个女儿自2014年1月起每月给付余某生活费240元,故法院对余某要求余某某按照2008年签订的赡养协议的诉请难以支持。根据当地人均消费支出及赡养义务人情况确定余某某每月给付父亲生活费500元,并承担余某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本案承办法官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老人有生活来源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余某的房租收入、政府补贴是其合法收入,不能因此替代子女的赡养费。

承办法官说,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赡养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赡养费标准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及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本案中,虽然余父自身有部分收入,但考虑到其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故法院确定余某某每月给付父亲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而此时,余某某因变故造成自身经济状况的巨大变化,故余某要求其继续履行2008年签订的赡养协议的诉请不合情理,法院难以支持。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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