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啃老”,法律竟然支持!原因原来如此……

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子薛某某确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薛某某由张某抚养,薛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案例】

薛某和张某结婚快30年了,家有两子,如今都已成人,本应是个幸福的家庭。可长子薛某某一直是父母心中的痛。原来,他先后因高考失利、就业受挫、情感纠葛,生性自闭的他最终没能排解心中积怨,在22岁那年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父母照顾。

自打薛某某患病,整个家庭都蒙上了一层阴影。生活的压力甚至改变了夫妻的性情。没有尽头的付出,让薛某产生了逃避的念头,他到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张某也同意,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也没有争议,分歧就出现在长子薛某某的抚养上。

薛某认为,儿子薛某某已经成年,不再属于被抚养对象,自己对薛某某已经没有抚养义务;张某表示反对,认为薛某某虽已成年,但目前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身为父母岂能坐视不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子薛某某确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薛某某由张某抚养,薛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有精神障碍的长子是否属于父母的被抚养对象。法律之所以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无法改变的自然血亲关系,更是维护社会基本细胞稳定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出,成年的子女如果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对其仍然有抚养义务。十八周岁以上的,属成年人,如患有精神病,可根据精神状态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否患精神病,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本案中,薛某某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因为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独立生活。因此,其应当属于被抚养的对象。

【法官寄语】

主审法官说,已经成年的年轻人,还要依靠父母养活自己,这种现象被称为“啃老”,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反对的“啃老”是指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特殊情况下,父母对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其前提就是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属于无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比如,在成年子女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下,父母是精神病子女的监护人,不仅有抚养义务,还有监护义务。即使双方离异,也不影响该义务的承担。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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