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召开破产审判暨管理人选任新闻发布会

丹阳首次采用竞争性遴选加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核心提示: 随着摇号机随机摇出2个数字球公布,丹阳正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确定。据了解,这是丹阳法院首次按照破产管理人选任采用竞争性遴选加随机摇号办法操作。

丹阳新闻网报道(记者周娜 通讯员符向军 吴飞)  “首选机构为1号,备选机构为2号……”随着摇号机随机摇出2个数字球公布,丹阳正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确定。据了解,这是丹阳法院首次按照破产管理人选任采用竞争性遴选加随机摇号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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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丹阳法院召开“破产案件审判与破产管理人选任”新闻发布会,丹阳法院办公室主任符向军主持本次会议,司法鉴定科科长蔡兰娣、民三庭庭长助理吴飞出席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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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播电台、中国江苏网、镇江电视台、京江晚报、丹阳日报、丹阳新闻网、丹阳电视台、丹阳广电新媒体等10余家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还邀请了丹阳市政协委员、丹阳政协法制海外委主任吴嘉宝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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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丹阳法院举行了上述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选任摇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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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民三庭庭长助理吴飞通报了近年来丹阳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的简要情况;司法鉴定科科长蔡兰娣通报了丹阳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试点工作基本情况。两位还现场回答了记者的自由提问,并接受了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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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破产审判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

一、坚持积极推进和稳妥处置的原则。

二、做好破产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三、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

四、推进“执转破”和破产案件简易审理。

五、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是依法保障民生债权。二是保障债权人的主体地位。

六、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审判团队,加大专业审判力度。

丹阳法院以服务为方向、以改革为动力,坚持不断创新、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取得初步成效。下阶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提升破产审判水平,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出应有的贡献!

丹阳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试点工作情况介绍

丹阳法院是较早审理破产案件的基层法院。近年来,丹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标的额越来越大,案情也愈加复杂。

为实现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法治化、高效化,丹阳法院积极开展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探索工作,已被省高院确定为改革试点的基层法院。

一、试点目标

以切实满足破产管理需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管理人市场充分竞争、优胜劣汰,提升管理人选任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着力点,让企业破产中介管理更好地满足破产审判实际需要。

二、试点任务

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任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管理人,优化管理人选任机制,科学设置管理人选任标准、程序、组织,确保选任程序公平、公开、公正,选任结果满足案件管理需要。

探索建立管理人履职评价机制,全面客观评价管理人依法履职、接受监督、管理成效等情况,健全管理人信息档案制度,提升对管理人监督管理的透明度。

三、组织领导

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领导,设立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民三庭、民二庭、执行局、审监庭、监察室、司法鉴定科为成员部门,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定期召开评审委员会委员办公会,负责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对试点工作实务中发现的新情况和疑难问题,不定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及时分析试点得失、总结经验,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每半年向本院审判委会报告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情况。

建立与上级法院联系制度,实时报送试点工作信息,定期汇报、沟通,取得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

四、选任方案

(一)选任机制

1、公告方式。破产案件受理后,承办部门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明确破产管理人遴选的具体要求,司法鉴定科制作《遴选管理人公告》,通过破产信息网及法院官网发布。公告期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为10日至15日。

2、申报方式。拟参与本院竞争性遴选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在《公告》指定期限内向司法鉴定科邮件或直接提交《竞选破产管理人申请书》、《工作方案》。

3、选任规则。

破产管理人选任采用竞争性遴选加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

(二)管理监督机制

1、建立管理人履职一案一表评价制度。

2、建立管理人信息档案制度。

3、科学设置管理人更换制度。

 

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选任情况

2108年8月2日,丹阳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向丹阳法院司法鉴定科移送了申请人镇江市丹阳正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需要为本案选任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照《丹阳市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破产管理人选任采用竞争性遴选加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

丹阳法院于2018年8月2日在本院官方网站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关于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公告》,截至公告申报截止日共有12家机构向丹阳法院申报工作方案。

经丹阳法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按评分高低入围的前三家机构分别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本案破产管理人的随机选择范围为上述三家机构。确定选任范围后,司法鉴定科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及相关机构于2018年8月24日至丹阳法院参加摇号。最终摇号结果确定破产管理人首选机构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备选机构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破产案例1】

四川昭钢炭素有限公司申请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四川昭钢炭素有限公司申请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冶东方成立于2009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中冶东方因欠付四川昭钢价款1169161元及利息被法院判决给付,该案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执结,并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四川昭钢遂向丹阳法院申请中冶东方破产清算。

丹阳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中冶东方提出异议,认为中冶东方目前资产大于负债,而且拥有亚洲第一、世界第三的电炉,虽受国际和国内市场影响,遇到一定困难,但正在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寻找合作厂家。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债务已经得以清偿,经营状况已经逐渐好转。故认为中冶东方目前不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冶东方对四川昭钢炭素有限公司到期债务虽未及时清偿,但是中冶东方提供证据证明其负债总额并未超过其资产总值,亦未完全丧失清偿能力。而且中冶东方所从事的产业为“废旧钢铁循环利用、中厚板材的生产”,能源全部为电而非煤炭,完全符合目前我国的环保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遂于2016年4月裁定对四川昭钢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四川昭钢不服上诉,镇江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据了解,在去年年初开始,中冶东方已恢复生产,经营状态良好,并逐渐清偿所负债务,客户对于企业的前景也比较有信心。(吴飞)

 

【破产案例2】

镇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因镇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0年6月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丹阳法院经审查,哈特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于当月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经审计,哈特公司主要破产财产为房地产。而在房地产产权过户过程中,国土部门要求重新核算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延期办理过户滞纳金,变更税费测算无法操作。丹阳法院多次向市委主要领导专题汇报,并针对本案以及其他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形成破产案件审理难点专题报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市委、法院数次召开国土、税务、金融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破产案件相关问题,并指定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具体政策制定与落实。丹阳法院就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特殊性、破产与税收征管等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并提出建议。最终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联席会议就破产企业土地出让金测算与补缴、房地产产权变更税费测算与预缴、免除所有破产企业立案后税收滞纳金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同时,联席会议还就破产企业相关手续办理绿色通道、依法减免破产企业税费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政策的会议纪要》,服务保障破产审判。本案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办结相关手续,税务部门退回已收取的30万余元滞纳金,同时免除另一关联破产案件200多万元税款,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升5.5%,最终该分配方案获债权人全票通过并于2017年10月全部分配完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丹阳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理解与支持,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取得实效,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减免相关税费、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并出台相关会议纪要,为破产案件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动协调,简化流程,并依法减免破产企业税费,提高债权清偿比例,促进案件妥善处理。(民二)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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