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抚养费无时效限制 七岁非婚生子告赢生父

核心提示: 7年前,贾某与一位已婚女士生下一孩子,但一直以来贾某并不知道孩子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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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立)7年前,贾某与一位已婚女士生下一孩子,但一直以来贾某并不知道孩子的存在。7年后,已7岁的私生子将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作为生父的贾某支付抚养费,但贾某认为其请求已超出了2年诉讼时效,是无效的。近日,法院就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为孩子请求生父支付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孩子生父需定期支付抚养费。

2008年6月,张某与李某结婚。2010年2月,张某在一次聚会上与贾某相识并产生好感,后两人发生婚外两性关系,张某由此怀孕。次年6月,张某生下小伟,贾某对此并不知情,也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

2018年3月,7岁的小伟以生父贾某未尽抚养义务、追索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支付抚养费。后经DNA司法鉴定,贾某确实是小伟的亲生父亲。

贾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但他却认为自己虽然与小伟有血缘关系,但7年来,自己始终不知道小伟的情况,小伟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两年诉讼时效。贾某主张,孩子请求的抚养费是财产权,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只支付给孩子近两年的抚养费,两年之前的不予支付。

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贾某一次性支付小伟7年多以来的抚养费共计6万元,并自2018年6月起,每月负担小伟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伟系被告贾某的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贾某系小伟的生父,理应承担对小伟的抚养义务。“请求抚养费是权利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虽然也涉及一定的财产权益,但身份权毕竟是人格权益的延伸,且其主要还是身份利益,故基于身份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官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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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例有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大多数案件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少数不适用时效限制。那么,什么样的案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呢?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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