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能想不做就不做吗?

核心提示: 在影视剧中,亲子鉴定的桥段常常将剧情推向高潮。现代家族剧常有因“继承风波”引出的身世疑云,亲子鉴定的桥段让人直呼过瘾。如果是被鉴定人本人明确拒绝呢?是强制鉴定?还是由法院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案例】

在影视剧中,亲子鉴定的桥段常常将剧情推向高潮。现代家族剧常有因“继承风波”引出的身世疑云,亲子鉴定的桥段让人直呼过瘾。“咔!”如果此时导演叫声暂停,来个剧情反转——“拒绝配合亲子鉴定”,这出大戏又该怎么演下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那么,如果是被鉴定人本人明确拒绝呢?是强制鉴定?还是由法院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万某与杨某于1991年结婚,1993年,他们的孩子万小某出生。夫妻俩的婚姻在2008年走到尽头,他们选择了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杨某分得一处房产;儿子万小某跟随杨某一起生活;万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在离婚后的7年间,双方相安无事,关系还算和谐。变化发生在2017年,这一年,那处在离婚时协议分给杨某的房产被拆迁,杨某因此获得一笔不菲的拆迁补偿款。万某闻讯,马上与杨某取得联系,声称当初的财产分割协议对他太不公平,如今的拆迁补偿款他也有份,要求杨某拿出部分给他。杨某当然不能同意,这也在他的意料之中,出乎他意料的是,已经成年的儿子万小某对他这个父亲也是不留情面,在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上,坚定地站在杨某一方,令他很失望。

万某免不了向亲朋好友诉苦,此时有人给他爆料,说杨某早年不检点,万小某其实不是他的亲生儿子。这对万某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他越想越觉得窝囊,感觉这么多年被他们母子欺骗了感情,欺骗了金钱,替别的男人白白养了儿子。于是,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万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杨某也表态支持进行亲子鉴定。原以为亲子鉴定就要顺利进行了,谁知万小某不同意,他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对已经成年的他来说是一种侮辱,伤害了他的尊严,侵犯了他的隐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某主张和万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仅仅是因为万小某长得不像自己,且在万某与杨某的纠纷中,不维护父亲的权利。对于万小某来说,万某是抚养其至成年的父亲,而杨某更是生育、抚养其长大的母亲。父母之间的纠纷,万小某偏帮袒护任何一方都是有理由的,不能因为万小某维护自己的母亲就认定其与万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

万某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自己和万小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是万小某不同意鉴定。从万小某出生的时间上看,系万某与杨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应当推定万小某系双方的婚生子,与二人存在血缘关系。现万小某已经成年,对于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由其本人同意,而万小某明确表示不予亲子鉴定,万某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万小某可能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万某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万某对杨某提出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均是建立在万小某不是其亲生子的基础之上,万某却无证据证明与万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对万某请求杨某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万小某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律能否作出支持另一方的推定,即推定万某与万小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1.“推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裁判者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断的依据。但是,如果原告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被告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在缺乏相反证据证实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推定。同时,因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前述要求的,则不能适用推定。

2.被鉴定人的意见在亲子鉴定中的作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是针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意见,未规定对被鉴定人意见的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该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十周岁及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万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是经法庭审查,其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两年后才生育子女,从时间上推算,该子女应当是二人的婚生子。万某提出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亲生子,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杨某同意进行鉴定,但是被鉴定人万小某明确拒绝亲子鉴定。因此,对万某提出的应推定该子女不是其亲生的理由不成立。

3.本案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第一,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个人的隐私和道德品质问题,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其都会对个人和家庭带来情感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极有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平复,因此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应当持审慎态度;第二,推定的适用应当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实才可推定,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第三,从法益角度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被鉴定人不同意鉴定,最终导致无法鉴定时,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权的理由去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无疑是以牺牲一方权利的方式来保证另一方的权利,这是不足取的。

综上,在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在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法官寄语】

《周易》有云:“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忠诚和信任是夫妻相处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也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即便二人分道扬镳,夫妻之间的义务已经不在,却也不要毫无根据地去怀疑婚姻期间原本美好的东西,尤其是不要将自己的子女轻易牵涉其中,而伤害了人伦情感。

我们可以在人生中遇到让我们怦然心动的人,也可以很幸运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很多时候,那个人并不能陪我们走到最后。何不多一些尊重给远去的他们,多一些信任给依然喊自己一声父亲或母亲的孩子们。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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