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第三者所生女儿不是妻子的法定继承人

核心提示: 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案例】

孙某和妻子李某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90年,孙某夫妇抱养了一个出生不久的女孩,取名为孙小某。2014年,孙某在外出经商过程中,和刘某生育一女取名孙某某。面对老公的背叛,李某悲痛至极,经常以泪洗面。2017年,李某得了尿毒症。2017年7月,李某立下公证遗嘱,将两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死后由唯一的女儿孙小某继承。半年后,李某因病去世。

2018年4月,孙小某起诉父亲孙某,请求依法继承母亲李某的遗产。

法庭上,孙某辩称,孙某某也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通知孙某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刘某指定孙某为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主张:孙某某和李某生前构成继女和继母的关系,李某的公证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孙某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属于无效的遗嘱,李某所有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孙小某认为,李某生前对孙某出轨一事深恶痛绝,孙某某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为了弄清楚孙某某有没有和李某一起共同生活,家事法庭委托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李某生前的邻居、社区民警以及孙某某的生母刘某,并作出调查报告。

经当事人质证,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没有抚养孙某某的能力,也没有抚养孙某某的意愿。

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认为,孙某某并非李某的养女,也不是李某的继女,因此孙某某并非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遂判决支持了孙小某的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法院判决要尊重公序良俗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该案中,孙某某并非李某的亲生女儿,那么就要判断孙某某和李某是否构成拟制血亲。首先,孙某某并非李某的养女。双方并不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其次,孙某某也并非李某的继女。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分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孙某某为孙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儿。孙某某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孙某某与李某曾经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继子女关系。

“认定孙某某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公序良俗。”承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孙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违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如果认定孙某某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等于变相鼓励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基本原则,亦将极大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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