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薪不发 员工怒辞讨薪

核心提示: 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公司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那么,如果员工因为7个月工资未发,主动提出辞职,能否要求用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公司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那么,如果员工因为7个月工资未发,主动提出辞职,能否要求用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今年32岁的刘某2015年入职本市一家公司,担任财务部会计,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然而,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7个月都未向刘某发放工资。2017年6月,刘某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全额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负责人却拒绝支付补偿金。“辞职是你主动提出的,而且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你提前辞职,公司不予补偿。”

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刘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4.2万元,以及两个月的经济补偿1.2万元,共计5.3万元,并提交了每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明细单。

法庭上,公司负责人辩称:“我们认可自2016年12月起欠发刘某的工资,但她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并没有辞退她,公司可以把欠的工资补给她,经济补偿我们拒绝支付。另外,她的月薪不是6千元,两个月补偿1.2万元也不合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综合案情后,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公司支付刘某工资4.2万元,经济补偿1万元。

主审刘法官解释,本案中,刘某被公司拖欠了7个月工资,在此前提下辞职,公司应当为她提供经济补偿。“对于刘某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作为用人一方的公司理应提供工资发放原始凭证,但由于公司负责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不能反映支付刘某月工资的有效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他说,刘某提供了工资卡的银行交易明细,表明了公司已实际发放工资数额,按照此数额的月平均数为计算标准,即每月6000元,7个月合计4.2万元。另外,据此标准,公司应当依法向刘某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即1.2万元。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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