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金鹰超市买到过期牛奶?超市被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核心提示: 张先生告诉记者,对于这样的结果他并不满意,目前他在等有关部门对于金鹰超市是否愿意赔偿的回复,“如果金鹰超市愿意赔偿,也就是承认了,我就不予追究,但如果不愿意赔偿,我就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市民在金鹰超市买到过期牛奶?

市管局:超市未能提供进货详细情况属违法行为,已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图为过期的牛奶和金鹰超市的购物小票。(张先生提供)

本报讯(记者 陈晓玲 赵文菁)6月13日,市民张先生拨打本报民生热线86983119反映,称他于6月12日在金鹰国际购物中心超市(以下简称“金鹰超市”)购买了两盒安佳超高温灭菌脱脂牛奶,结完账后,他发现其中一盒已经过期,随即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但超市工作人员质疑这瓶过期牛奶的“出处”。于是,张先生拨打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电话,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近半个月的调查,认定由于金鹰超市未能提供这批牛奶的进货详细情况,已经违法,故对此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但也因为此,张先生的过期牛奶是不是在金鹰超市购买的目前还没有定论。

昨日,张先生告诉记者,对于这样的结果他并不满意,目前他在等有关部门对于金鹰超市是否愿意赔偿的回复,“如果金鹰超市愿意赔偿,也就是承认了,我就不予追究,但如果不愿意赔偿,我就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市民投诉:

买到过期牛奶被质疑“是你自己带来的”

张先生告诉记者,6月12日中午,他花23元在金鹰超市购买了两盒安佳超高温灭菌脱脂牛奶,结完账从收银台走到旁边休息区的时候,发现其中一瓶好像过期了。“牛奶是买一送一的,我结完账出来后才想起看保质期,结果发现两盒的保质期不一样,其中一瓶好像过期了,当时因为不太确定,我还特地拍了照片给我朋友,然后他告诉我,确实已经过期了。”随即,张先生找到超市的工作人员,告知这盒牛奶已经过期,超市工作人员提出要去向领导汇报,让张先生等着。可等了半天领导没来,却等来了对方一句“这牛奶不一定是我们超市卖的,可能是你自己带来的”。

张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提出让金鹰超市查看监控,可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我当时觉得他们太不可理喻了,就拨打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电话。”张先生表示,既然对方没有好好处理事情的态度,对自己也不尊重,就把此事交给有关部门来调查。

记者调查:

超市表示过期牛奶不一定是他们所售

记者在张先生提供的牛奶包装上看到,生产日期是“07/16/2017”,保质期至“05/12/2018”。从张先生的购物小票上,记者看到购物时间是2018年6月12日中午12时23分,距离牛奶保质期已过一个月。

对此,记者与金鹰超市取得了联系。起初,超市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的过期牛奶并不一定是从金鹰超市购买的,有可能是他自己带来的。当记者询问这话的意思是不是就是过期牛奶不是超市所售时,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部门已经到超市进行了取证,目前超市正在自查当中,会检查进货情况,查看是否有进过张先生购买牛奶的批次,张先生只需要等待有关部门的答复即可。

对于当天的购物小票,该工作人员承认是超市出具的,证明张先生确实在超市购买过这种品牌的牛奶,但由于超市以外的地方也可以购买到相同条形码编号的产品,所以并不等同于承认张先生所拿的过期牛奶就是当日在超市所购的牛奶。

随后,记者又与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表示,在接到张先生投诉的当天,已派工作人员前往超市进行了取证,在现场并没有发现超市有过期牛奶在售。“当时我们要求超市先进行自查,也就是查看进货批次等。”该负责人表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给投诉人张先生答复。

6月21日,张先生再次致电记者,称当天下午会与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的负责人一同前往金鹰超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鹰超市未能提供进货详细情况,属违法行为

6月21日下午4点,在现场金鹰超市的工作人员不承认销售过期牛奶,因此,张先生也拒绝了调解。由于张先生不愿进行调解,为此,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进行立案调查。

食品科相关负责人应张先生要求查看了超市监控录像,在监控里可以看到,张先生确实购买了两盒牛奶。不过该负责人表示,对于调查此事来说,张先生要求调看超市监控并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即使监控能看到张先生从货架上确实拿了两盒牛奶出去,也不能证明那盒过期牛奶就是他在金鹰超市购买的。但对于金鹰超市来说,他们销售的每一盒牛奶都应有进货批次号,“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批次号都应该提供给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调查,因为金鹰总部位于南京,我们已经通知金鹰总部,提供这盒牛奶所属批次号给丹阳金鹰超市。”

6月22日,食品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金鹰超市未能提供这批牛奶的进货详细情况,属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产品的进货日期、产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地址等,都应该记录在金鹰的台账里面,而他们现在却无法提供。”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依据此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鹰超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而对于张先生购买的过期牛奶问题,目前仍在协商解决当中,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保质期,特别是婴幼儿用品、食品等,付款时应向商家索取购物发票等凭证。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保留好凭证,立即向有关部门投诉。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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