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权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现督促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或抗拒执行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丹阳市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行依据:(2016)苏1181民初6685号
被执行人:潘红兰
住址:丹阳市导墅镇镇东村下汤20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40815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11483445.79元
执行依据:(2016)苏1181民初6685号
被执行人:彭俊
住址:丹阳市界牌镇界南村黑木桥卫新新村21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80102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11483445.79元
执行依据:(2015)丹后商初字第00505号
被执行人:朱和芳
住址:丹阳市后巷镇中心大街900-70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60717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9554299.32元
执行依据:(2015)丹后商初字第00505号
被执行人:朱征驭
住址:丹阳市后巷镇东方村东安村39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00503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9554299.32元
执行依据:(2015)丹后商初字第000497号
被执行人:张国和
住址:丹阳市后巷镇幸福村109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60827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2543322.50元
执行依据:(2015)丹后商初字第000497号
被执行人:朱敏
住址:丹阳市后巷镇飞达村瞿家23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830624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2543322.50元
执行依据:(2016)苏1181民初6685号
被执行人:彭勃
住址: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道48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1230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11483445.79元
执行依据:(2015)丹后商初字第00505号
被执行人:孔唯琴
住址:丹阳市后巷镇东方村东安村39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690216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9554299.32元
执行依据:(2015)丹后商初字第00505号
被执行人:邹祥福
住址:丹阳市后巷镇中心大街900-70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1016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9554299.32元
执行依据:(2015)丹后商初字第00505号
被执行人:朱江红
住址:丹阳市后巷镇东方村东安村39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70308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9554299.32元
执行依据:(2015)丹后商初字第000497号
被执行人:彭来春
住址:丹阳市后巷镇飞达村新家埭109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80327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2543322.50元
执行依据:(2015)丹后商初字第000497号
被执行人:朱志国
住址:丹阳市后巷镇飞达村新家埭109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571014XXXX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未履行标的:25433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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