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港湾,请尊重婚姻、善待家人

核心提示: 家是温暖、关怀、安全、团结、宽容和接纳的地方。1993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作出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的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符向军

家是温暖、关怀、安全、团结、宽容和接纳的地方。1993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作出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的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多发态势。2017年我市登记结婚的夫妻为10634对,而离婚的夫妻多达2642对,当年离婚的夫妻与结婚夫妻比例为1:4。日前,法院召开了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剖析了婚姻出现问题的原因,并公布了5起家事审批案例。

据介绍,我市离婚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随着经济条件改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个体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发展意识不断增强,结婚不再是柴米油盐搭伙过日子,人们的精神追求、对婚姻生活的质量要求都在不断提高,这也带来离婚案件量的逐年提升。据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统计发现,离婚案件原告当事人女性多于男性,好聚好散、和平分手是大多数人的选择。诉讼离婚的案件有86.26%是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从中可以看出,情感利益往往已成为当事人的首要追求,而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用等经济利益不再斤斤计较。

2.当事人的年龄、婚龄跨度大,有20多岁闪婚半月即闪离的,也有80多岁已度过了“金钢钻婚”婚龄60余年的夫妻。其中30~40周岁年龄段离婚的最多,占比41.21%;40~50周岁年龄段,占比27%。30周岁、40周岁左右出现两个离婚高峰期。从婚龄看,婚龄在4年以下的占比18.8%,婚龄在4~7年的占比23.18%,而婚龄7年及以上的达58.02%,占比最多,印证了“七年之痒”的说法。

3.不同年龄、婚龄段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各不相同。年纪轻、婚龄短的人群中,婚前相互了解不够,仓促结婚的基数大,且多数为独生子女,以自我为中心,任性,婚后不懂得尊重对方父母,缺乏相互照顾对方、主动承担家务的意识,有些年轻人还停留在喜欢打游戏玩手机的阶段,尤其是生育子女后家务负担重,年轻的他们不能及时转换角色,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为此产生矛盾闹离婚的现象不在少数。仅2017年,法院受理女方在哺乳期起诉离婚的案件就多达15起。中年群体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性格不合,长期存在琐事矛盾、经济纠纷、子女教育分歧等。原本为了孩子凑合过,但熬到中年,孩子上大学了、成家了,提出离婚的便不少,每年暑假期间会形成离婚案件收案的小高峰。此外,中年夫妻一方具有明显的人格缺陷、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如过于自私、专制、涉及赌博、有外遇、酗酒、涉毒品、犯罪后被长期羁押、或长期外出打工分居、出国劳务,以及因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等。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法院审结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59件,为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而发出人身保护令5份。老年离婚群体中再婚家庭居多,特别是再婚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因赡养、看病花费承担等矛盾导致老年夫妻感情危机。

4.跨地域婚姻、闪婚、再婚、夫妻年龄差距大等情形系高危婚姻,更容易引发离婚问题。尤其是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家庭离婚率较高。而在筹备结婚过程中因不当索要彩礼,索要彩礼数额过大,因此两个家庭结下矛盾导致离婚的不在少数。而在离婚过程中,为返还彩礼,或返还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购车投入的大额资金,往往矛盾较大,难以调和。

5.还有一个特别的“独生子女”离婚现象,独生子女婚后与一方父母同住,因父母过多参与子女婚姻生活导致小夫妻矛盾的现象频繁。有些父母无原则地偏袒自己子女,不善于调和矛盾,导致小夫妻间矛盾扩大升级,使得本来还有和好余地的小夫妻也最终以离婚收场。

案例一:中年男子强奸幼女案

【案情】被告人甲某(43周岁)一边让女儿的同学、被害人乙某(不满12周岁女童)观看黄色视频,一边抚摸乙某胸部,事后以曝光看黄片摸胸事件为由,哄骗、要挟乙某,先后三次与乙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母亲发现报案,甲某被抓获。2017年2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点评】该案是法院审理的性侵女童案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件。犯罪事实发生于熟人之间,被害女童的家长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未加以警觉、防范。女童年幼,受害后未能及时告知家长而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再得逞。

法院少年家事庭2017年审结的14件性侵女童案件中,有12件发生于被告人与被害人间存在老乡、同事、朋友、亲戚的熟人关系,时间主要集中在寒暑假期间,受害人缺少家长、成人的有效看护陪伴,孩子遭遇侵害常不能及时发现,也给司法部门办案取证带来困难。

此类案件的发生提醒广大市民,今后在对幼儿的全面监管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家长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孩子做好关键点关键事的教育、提醒。有关职能部门、学校、社区也应加强对周边环境的整治巡查,寒暑假期间组织开展一些社区、集体活动,为家长监管有困难的孩子提供正当的活动和游戏场所,尽量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再婚夫妻离婚析产案

【案情】原告张某某诉称:与被告李某经婚介介绍相识5个月左右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自原告怀孕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冷淡,原告即住回娘家,独自生育孩子并承担了相关费用。被告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要求原告返还礼金1.8万元、前子女改口费10001元,返还为在原告婚前购买的房产上添加被告的名字给付的20万元,返还房屋装修费12万元。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在短暂共同生活期间内即因经济及与前子女相处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原告认为礼金、改口费及20万元均是被告自愿给付的彩礼,不同意返还。法院认为在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之后通过被告父亲转账到原告父亲账上20万元,不符合一般礼金给付的方式、数额。结合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印证该20万元是因为原告答应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添加被告的名字而由被告交付的房款的事实。由于原告并未将被告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该20万元房款理应返还。被告父亲为原、被告结婚而支付的房屋装修费应视为对两人的共同赠与,因装修附属于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折价返还给被告一半。被告给付的彩礼、改口费因双方已结婚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情形,无须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原告于十日内返还一半装修折价款55000元和20万元房款给被告。

【点评】父母为儿女结婚在经济上参与、支持的现象较多,包括出资购房、赠送彩礼等,往往金额巨大。而按照民俗习惯,又不宜要求对方出具给付凭证。一旦夫妻关系出现矛盾,特别是闹离婚时常各执一词,举证困难,法院认定事实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案判决由原告返还20万元房款,一是结合了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二也结合了社会风俗习惯、礼金给付的一般社会行情和生活情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判决后双方都服判息诉,原告已自觉履行了法院判决。

案例三:耄耋老人离婚纠纷案

【案情】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60年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原告对被告极尊重,家中大小事情均由被告做主,存款也由被告保管,被告却不将原告放在心上,近年来更是无端猜忌并殴打原告,还带着家中房产证、存款等离家出走,完全不顾及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深深地伤害了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其现已86岁,患有癌症,为不拖累原告,同意离婚。

【裁判】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矛盾激化主要是因为被告患脑梗后常常感觉原告的房间有他人进入,认为原告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为此还多次报警,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认为无法正常生活而提出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生儿育女已57年余,夫妻间是有感情的。虽因双方性格差异,为经济及生活琐事有矛盾,但双方能克制谦让,相伴至今,实属不易。现两人均进入老年,双方身体均患有疾病,理应相互照顾,共度晚年。原、被告的子女均有协助父母妥善处理生活矛盾,不要轻易离婚,维持完整家庭的良好愿望,且原、被告有两处房产,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在儿女的协助下,通过暂行分开居住的方式,原、被告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点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谐稳定,社会才能安宁。婚姻家庭不仅是男女双方两个人之间的感情问题,也涉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和众多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依职权进行干预,体现出国家职能部门对社会整体婚恋道德风尚的引导作用。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是在对原、被告具体的情形,家庭子女的意愿,解决家庭纠纷的有利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作出的恰当判决,既化解了当事人的感情纠纷,维护了家庭的完整和谐,也有利于两位老人安度晚年。

案例四:孩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生育一女,2015年2月10日生育一子。2017年4月夫妻感情破裂,遂协议离婚,约定了子女的抚养与探视权。离婚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不准许原告行使探视权,以致两子女对原告形同路人,为保障两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保障原告行使对婚生女的探视权。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在其怀孕期间出轨,离婚时表示不要孩子也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来探望孩子,因孩子不愿意见他就要求变更抚养权,她不同意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同意原告对女儿进行探视。

【裁判】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被告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用,不用男方承担。男方可在寒暑假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进行探视或接去居住。离婚后被告与父母共同照料两个子女,生活安定有序。2017年10月原告来被告处探望子女。期间儿子已不认识原告,女儿对原告也表现得淡漠有隔阂,原告认为被告不能保障其探视权而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两个子女的抚养权、生活费用、探望权问题进行的协商,理应是慎重、周全考虑的结果,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离婚后短期之内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请求,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经法院调查走访,现两子女随被告生活,生活比较正常、稳定,并无不利于两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和事件,故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夫妻离婚协议确定的对孩子的抚养方式,是双方在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双方的经济能力、对孩子的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决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本案原、被告子女年幼,由于长期与原告缺少感情联络交流,在原告前来探望时有陌生、害怕的表现也属正常,原告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并不改变,但双方应顺应和兼顾离婚后的现实生活状况,以恰当的方式关心、教育子女。法庭已劝导被告及父母加强对孩子的引导、教育。

案例五:未成年人网络盗窃案

【案情】被告人唐某某(男,17周岁,福建某高中在校生)业余时间喜好上网交友,受网络“好友”指使,通过向受害人手机发送病毒程序,配合“好友”截取被害人手机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等个人隐私信息,并以被害人名义注册支付宝账号,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再通过关联账号转账方式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内存款。2016年1月,唐某某以此方法盗取了十名被害人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38450元。2016年4月唐某某被丹阳市公安局通过技术手段查获。2017年9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450元,退赔赃款38450元。

【点评】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违法犯罪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应予以足够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随着时代、社会和科技、网络的发展也在变得复杂化、多样化、隐蔽化。本案即为一起在校高中生在网络中被诱骗、被伙同参与共同盗窃犯罪的案件。

未成年犯罪人员普遍存在着心理不成熟、敏感、易变、缺乏自制能力又可塑性强的特点。在丰富多元、充满诱惑的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一不留神就会迷失自我,需要家庭、社会共同强化监管、帮教。少年家事庭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方针,适用刑罚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准确掌握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结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个人的一贯社会表现及其家庭、学校状况等酌定情节,慎重定罪量刑。本案被告人经教育,能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具有诚恳的悔罪表现,本着对未成年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审判理念,在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后,对被告人处以缓刑。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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