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老人不应该设“前提条件”

核心提示: 上周,有媒体报道一位母亲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在母亲患癌后,女儿拒绝尽赡养义务,母女最后对簿公堂。

一周看点

上周,有媒体报道一位母亲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在母亲患癌后,女儿拒绝尽赡养义务,母女最后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到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现实生活中,我市也不乏一些子女因某些“前提条件”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有的为了遗产之争而与父母闹得不可开交,有的认为偏袒兄妹,有的甚至因为和父母争辩了几句话就成了不赡养父母的理由。经济困难和丧失生活能力时,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不只是金钱上,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等等。这些义务是没有期限的,也是不得有附加条件的,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关于赡养人之间赡养义务的分担,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对于赡养费,如果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两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根据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孝敬父母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人的一生,至亲至敬至爱的人是父母。父母一把屎一把尿地把子女养育成人不容易,现在老了,不管从感情上还是从道义上,不管是从义务上还是责任上,子女赡养老人天经地义。

(综合)

 

责任编辑:吴淋淋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