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免息期外须付罚息 持卡人享有合法知情权利

核心提示: 日前,市民王女士就因信用卡还款超过免息期的问题,与我市某商业银行发生了纠纷。

本报讯(记者 嘉瑛 通讯员 陆卫东)在信用卡还款免息期内,还款当然是没有利息的。然而,如果超过免息期才还款,则持卡人很可能被扣除不菲的罚息。这一规定,可能对于很多市民来说并不熟悉。日前,市民王女士就因信用卡还款超过免息期的问题,与我市某商业银行发生了纠纷。

今年1月,王女士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金卡信用卡,后通过该信用卡消费透支了一笔资金。到1月31日该信用卡免息期最后一天时,王女士因忙于工作也忘记还款了,一直到2月28日才将还款资金打进了信用卡账户。今年3月5日,王女士再次到该商业银行,准备注销其信用卡,因为怕自己未按期还款而影响信用记录。在办理销卡手续时,银行系统提示,王女士须支付90元的罚息。

对此,王女士十分不解,认为当时办卡时间紧,自己没有仔细阅读条款,而银行方面也没有及时进行提示,导致自己完全不了解还款后果,因此不愿意支付这笔多出来的利息。而银行方面则认为,根据计息规则,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银行将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直至该笔款项得到清偿。而且,计息规则在当时由王女士亲笔确认的《XX银行信用卡申领确认函》中已清楚写明,是王女士自己没有仔细阅读条款,因此责任应在王女士自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王女士投诉到了丹阳人行。

据丹阳人行金融管理二部主任陆卫东介绍,调查显示,该银行工作人员曾了解到王女士之前有一张信用卡并属于正常使用状态,默认王女士知晓信用卡应按时还款,而且王女士收到信用卡新卡后,邮寄信封中有使用额度、账单日期等重要信息。不过,该银行经办人员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将信用卡逾期未还时所产生的从记账日期至款项清偿时间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这一规则重点提示给王女士。虽然《确认函》中已清楚写有该条款,但因为在办理过程中很少提示办卡人关注相关收费条款,导致了此纠纷的发生。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价款或者费用费用等信息”。《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张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为此,本案中,银行方面应负主要责任。

针对金融生活中愈加常见的金融消费问题,陆卫东表示,今后市人行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强化培训、考核等手段,督促银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合法开展营销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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